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申请指引

17.05.2014  18:06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的残疾人福利机构是指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的框架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广东省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的,从事残疾人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一、管理机关 广东省民政厅是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的管理机关,参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Z-2001,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 二、申办人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申办人”)。 (一)个人,即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永久性居民。 (二)社会组织,即指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组建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三、申办条件 (一)申办人为个人的,其本人应无犯罪记录; (二)申办人为社会组织的,其社会组织的法人代表、董事成员、拟任残疾人福利机构的领导成员应无犯罪记录; (三)申办人应当从事残疾人服务领域工作3年以上; (四)拟办残疾人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五)有规范的名称,名称要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和《基本规范》第4点中关于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名称规范的要求; (六)有符合《基本规范》中要求的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建筑物设计需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七)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 (八)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及开办经费,开办经费应当全部来自申办人,且符合每张床位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的标准; (九)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决策机构、管理机构、医疗护理和康复保健机构、生活供养和后勤保障机构等必要的组织机构; (十)有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章程; (十一)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社工人员、医护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等。医护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等专业技术工种工作人员应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港澳地区认可的资格证明,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要求。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者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 (十二)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得小于1:3; (十三)拟申办的残疾人福利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 四、申请登记程序 (一)申请名称及申办人身份核准。 申办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2100表,可从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 http://www.gdmjzz.gov.cn 〉“表格下载”栏下载),申办人为个人的须亲笔签名;申办人为社会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2、申办人为个人的,提交申办人基本情况(2014A1、2014B1、2014C1表,可从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 http://www.gdmjzz.gov.cn 〉“表格下载”栏下载)、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办人为社会组织的,提交《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社会组织法人代表(2014A1表)、董事成员(2014C1表)、残疾人福利机构拟任法人代表(2014A1表)、董事成员(2014B1表)、领导成员(2014C1表)的基本情况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中《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业贸易署(http://www.tid.gov.hk)出具,香港居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http://www.caao.org.hk/或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的所有会员)出具公证;《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区域经济事务处(http://www.economia.gov.mo)出具,澳门居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澳门认可的公证部门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http://www.chinalegal.com.mo/index.php)出具公证。<所有表格及附件一式三份>。 核准通过,将继续申办程序;核准不通过,则终止申办程序,退还相关材料。 (二)申请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申办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并附有拟办残疾人福利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函<一式一份>; 2、申办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可行性报告<一式二份>;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一式一份>;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一式一份>; 5、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一式二份>; 6、机构的规章制度<一式一份>;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一式一份>; 8、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等专业技术工种工作人员提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港澳地区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者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的证明<一式一份>;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相关表格:2101、2107、2108、2109、2110表<一式三份>,其中2108表和2109表在雕刻印章和开立银行帐户后交广东省民政厅备案。(表格可从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 http://www.gdmjzz.gov.cn 〉“表格下载”栏下载); 10、法人章程草案<一式三份>(章程模板可从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 http://www.gdmjzz.gov.cn 〉“表格下载”栏下载); 11、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申办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验收。 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准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六、收费标准 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免收费。 七、受理地点 受理申办地址:  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西侧之一1楼广东省民间组织服务大厅 八、咨询服务 咨询预约电话:  (8620)83340992  83197555 83354714  服务网站地址:  http://www.gdmjzz.gov.cn   http://www.gdmz.gov.cn      附件:   民政部关于在广东省试点开展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工作的通知》.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doc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
广东省民办福利机构管理规定》.doc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doc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相关内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