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决纠正部分国有企业在改革改制中撤销、合并工会工作机构问题的通知

10.10.2014  13:10

粤工总〔2014〕143号

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顺德区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有关厅局(集团)及中央驻穗单位工会:

近期,省总工会在对部分国有企业(集团)工会委员会基本情况的调查中发现,部分国有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没有同步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有的将工会组织撤销或把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工作部门,有的单位专职工会工作人员被裁减。这些错误的做法,违反了《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也与党中央关于做好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不相符。

为认真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坚决纠正在企业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9〕48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充分发挥工会在构建和谐广东中作用的意见》(粤发〔2006〕1号)文件精神,结合广东工会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健全企业工会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各级工会在党组织和行政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通过“两个普遍”活动的开展,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中,工作覆盖面不断扩大,工会组织凝聚力不断增强,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部分国有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出现了工会组织被撤销、工会工作机构被合并到党群工作部等部门、工会专职工作人员被大量裁减等现象。这些做法,严重削弱了企业工会组织,严重影响了企业工会工作,致使企业管理者与职工群众的沟通渠道不畅通,劳动关系矛盾得不到及时调处和化解,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从而严重影响企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全省各级工会特别是国有企业工会必须充分认识企业改革改制中健全工会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清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的危害,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并遏制此类做法。

二、坚决纠正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的错误行为

当前,我省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地位更加突出,责任更加重大,工会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切实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坚决纠正部分国有企业在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不按规定配备专职工会干部的错误做法。

各级工会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分类指导。对企业正在实施改革改制的,要加强源头参与,跟踪做好企业工会组织的整改、重建工作,切实做到企业改革改制到哪里,工会组织就建到哪里;对在企业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到党群工作部或其他工作部门的,要逐个摸清情况,逐个予以纠正,保证工会组织健全,独立设置工作机构;对在企业改革改制中随意减少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要按照规定比例配备充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保证工会工作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企业工会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宣传工会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组织保障、工作特点、工作机制等有关规定,不断提高自身建设水平。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以及荣获省级以上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企业,要带头落实整改工作,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按规定全部实现工会工作机构独立设置,使企业工会依法正常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各级工会要建立领导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纠正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工作落到实处。所有国有企业,凡工会工作机构并入党群工作部等部门的,应在2014年12月底前全部实现独立设置。今后,省总在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模范职工之家等各类评先评优中,对在企业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并未坚决纠正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已获得全国和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若存在企业工会组织机构不健全、工会工作机构被合并,又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纠正的,将撤销其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称号,并建议全总撤销其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称号。

省总将在2015年上半年对各市、省级产业工会所属国企工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期整改的予以通报。

  广东省总工会

                                                  201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