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的政策解读

13.05.2015  21:27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更好地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以下简称《纳服规范》)的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对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的范围、方式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规定说明

(一)按《纳服规范》对优惠办理流程的有关规定,将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方式分为批准类及事后备案类。

1.纳税人办理批准类优惠项目的,在汇算清缴前将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纳税人方可享受相关优惠。

2.纳税人办理备案类优惠项目的,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

(二)《公告》明确了批准类、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所需提交的资料,具体见附件《广东省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及备案规定》。《广东省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及备案规定》以《纳服规范》为蓝本,同时个别对税收优惠项目、审批、备案及所需资料结合广东实际进行了调整。具体包括:

1. 取消“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退役士兵就业”三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备案与审批。以上三项优惠只要求按规定申报,不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2.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对已有较明确外部监管制度和外部管理部门的优惠项目,“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优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税”“创业投资企业”“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四个项目,不再需要提供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要求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享受多项优惠的,应按优惠项目分别办理报批或备案。

(四)明确一次性告知原则,即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对纳税人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应即时予以受理办结,不符合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的资料。

(五)允许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而不需办理审批或事后备案。

(六)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民族自治区域所得税优惠,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直接填报减免税额,不再另行办理审批或事后备案。

(七)明确纳税人在备案过程中的权责,纳税人需要对提请备案资料以及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并按本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应加盖公章。

(八)明确执行时间和预留调整空间。《公告》第七条明确公告只适用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和2015年预缴期的报备。考虑到税务总局将出台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管理办法,因此明确国家出台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新规定执行。


来源:省局税政二处  
温国辉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
优化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 推进共建粤中国广州政府
广州市委部署干部监督工作
完善干部监督制度机制提高干部监督工作水平 日中国广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