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修正草案:公益性捐赠支出递延扣除
原标题:调整合理·衔接有效·导向积极——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 题:调整合理·衔接有效·导向积极——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新华社记者郁琼源 刘红霞
“赞成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这是一个积极的法律安排”“修改恰逢其时”……22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给予充分肯定,并对相关工作提出进一步完善意见和建议。这是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正式施行以来迎来的首次修正。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修正案草案则明确,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邓力平委员说,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进行修改,虽然只有一句话,但表明税制设置与政策应用具有强烈的调控和导向职能。“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递延扣除,既具有很强的社会效应,同时在当前经济情况下有减税降负的作用,给予企业必要的税收筹划空间,恰逢其时。”
廖晓军委员说,我国现行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规定不超过企业利润总额的12%,这个比例还是比较高的。修正案草案有关结转三年的规定也是合适的,体现了制定慈善法过程中各方面的共识,也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进行慈善捐赠并依法获得税前扣除。
庞丽娟委员认为,草案非常有意义,有强烈且积极的社会价值导向作用。“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有利于和慈善法的衔接,而且有利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企业捐赠和慈善的积极性,更多地调动相关方面的力量,更好地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对脱贫攻坚、中西部区域发展等,都是非常有利的。”她说。
冯淑萍委员说,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利润总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这符合国际惯例。“鼓励捐赠,这是一个积极的法律安排。”
李连宁委员则建议,慈善法通过后不到一年就出台了税收优惠的配套法律的修正案,这个做法值得充分肯定,也值得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所借鉴,要逐步形成法律之间衔接配套、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