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关系企业“拉生意”收高球会员卡 东莞一科长获刑5年
市安监局一科长利用职务之便为关系企业“拉生意”收受其7万多元的高球卡
东莞市安监局监管科原科长蒋某华与一家从事技术检测的公司关系很好,他利用职务之便,主动为这家公司“拉生意”。而为了感谢蒋某华的“照顾”,该公司负责人李某不仅与蒋某华的妻子合资开公司,还投其所好,向蒋某华行贿一张价值7万多元的高尔夫球会所会员卡。
昨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蒋某华因这张高尔夫球会所会员卡被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5年3个月有期徒刑。蒋某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辩称卡费只是李某为他垫付的,他还没还钱而已。东莞市中院最终驳回蒋某华的上诉,维持原判。
巧
侦查人员搜查住宅 发现高球会籍转让收据
该宗受贿案可谓侦查机关的一个“意外”收获。
据了解,起初侦查机关在对蒋某华涉嫌受贿犯罪、李某涉嫌行贿犯罪案进行侦查时,并未掌握两人的犯罪证据。巧合的是,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在对李某的住宅进行搜查时,发现一张高尔夫球场的会籍转让费收据。审讯中,蒋某华、李某均承认,两人都有高尔夫球会所的会籍,经常一起去打高尔夫球。
办案人员由此顺藤摸瓜,找到为两人办理会籍的高尔夫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王某,王某证实,蒋某华的会籍是李某让王某帮忙弄的,会籍手续也是李某和蒋某华的妻子一起来办理的,会费是用现金付的款,王某提供了蒋某华会费收据的复印件。
查
为关系企业“拉生意”
收价值7.2万元高球会员卡
据一审法院调查,蒋某华与李某于上世纪90年代相识,之后两人一直有 经济 往来。2008年,李某与广东铭安职业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合作成立铭安东莞办事处,在东莞地区从事安全评估业务。
2008年,蒋某华历任东莞市安监局监管三科科长、监管一科科长。其间,蒋某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检查事故企业时要求事故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并向事故企业推荐李某经营的铭安东莞办事处。事故企业不得不按照蒋某华的示意找来李某,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签下合同做评估。
据该事故企业行政人员称,李某来了未做仪器检测,也没有出具检测报告,但此后蒋某华“便不刁难了”。
为了感谢蒋某华的“帮助”,李某于2011年12月出资买了一份高尔夫球会所的二手会籍送给蒋某华,会籍费共7.2万元,其中蒋某华的妻子出资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蒋某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被告人李某所经营的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达7.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上诉
“7万元是李某垫付的,我没来得及还”
蒋某华认为,法院认定他接受的“不正当利益”无根据,高尔夫球会所会员卡的7万元是李某帮他垫付的,他只是没来得及还钱而已,不构成受贿罪,故向东莞市中院提起上诉。
至于让事故企业找李某的公司做安全评估,蒋某华认为,当时他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企业的一名负责人问他有没有做得好的事故评价公司可以推荐,他就建议其找铭安东莞办事处或另一家公司做评估,因为铭安东莞办事处与其关系好,但是事后他也不知道事故企业为何找了铭安东莞办事处。
对于高球会籍问题,蒋某华称,因为他和李某经常去打高尔夫球,李某便帮他找了一个二手的高尔夫球会所会籍,他当天出差,没法付款,便叫老婆跟着李某前去办理会籍转让手续,李某付了7万元。蒋某华称,他后来多次表示要还钱,李某都不要。再后来他就被关押了,所以一直没有还钱。
李某在庭审时对于高尔夫球会所会籍的问题有所翻供。此前,李某称会籍是他送给蒋某华的,因为两人关系好。后来庭审时,李某又改口称,7万元会费是他为蒋某华垫付的,两人商定之后还钱的。
二审
为李某谋取的利益属“不正当利益”
东莞市中院审理查明,法规并未规定事故企业必须进行事故评估才能恢复生产,但蒋某华却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企业进行评估,且有意推荐李某的公司,蒋某华为李某谋取的利益应属“不正当利益”。
对于蒋某华提出的7万元属于“垫付借款”的情况,法院查明,李某的3份供述提到的是“回报”,因蒋某华对其事业“帮忙很大”,“还不还都无所谓”,“大家都没有说过费用及还款事宜的细节”,可信度高;其次,蒋某华夫妻名下有多张 银行 卡,卡内余额足以支付这7万元,但他们却没有取款支付,这也印证了李某说的“该卡为送,还不还无所谓”。蒋某华办理高球卡后一直有充足资金还款,但却长期不还,其在案发后的还款行为不能改变其收受的性质。
东莞市中院驳回蒋某华的上诉,认定蒋某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因在付款时,蒋妻出资2000元,因此认定蒋某华的受贿金额为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