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出台 按四种类型企业认定

18.01.2016  11:18

日前,东莞市农业局印发《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办法对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和考核办法作出了规定。一旦企业被认定为市农业龙头企业,将可享受东莞市出台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聘请本地农民可加分

办法规定,凡是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可以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

市农业局将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四种类型企业,根据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三项指标进行考核。

具体而言,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方可列入市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考核办法将根据企业规模、企业信用、企业负债率、企业生产基地、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企业竞争力等部分进行打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增加了加分项目,最高可加10分。企业聘请东莞市农民作为企业员工,聘请10人,计2分,每增加2人,增计1分;企业聘请外地农民作为企业员工,聘请30人,计2分,每增加3人,增计1分。

出现以下行为将被取消资格

企业获得市农业龙头企业后仍需复核,仍可能面临淘汰。

办法规定,东莞将对市农业龙头企业开展每三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局报请市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市农业龙头企业,下一监测年度免予监测。

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农业龙头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取消其资格。具体行为分别为: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市农业局、财政局、审计局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此外,办法还规定市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业局提出审查意见,报东莞市政府确认后通过市农业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知多D

市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东莞市农业局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并报东莞市政府确认的企业。

一旦企业被认定为市农业龙头企业,将可享受东莞市出台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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