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优化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

22.11.2017  18:4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审批的管理工作,理顺行政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障我省生物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科技部办公厅关于优化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国科办函社〔2017〕717号),为获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的临床试验(其中药品临床试验包括I期、II期、III期以及生物等效性临床试验)项目,已取消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盖章环节,相关审批流程见附件1。

  二、除以上适用范围以外的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审批事项,仍按照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发布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见附件2)要求,办理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手续;并按照我省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指引》(见附件3)办理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盖章环节。

  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的许可,申报单位所在地为计划单列市的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审批事项,由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推荐盖章环节。

   附件1:《科技部办公厅关于优化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
   附件2:《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附件3:《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指引》。

 


省科技厅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