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 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15〕3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加快清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全面系统梳理我省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严格落实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权责清单范围外的涉及企业兼并重组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进一步压减审批范围。(省编办、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国资委负责)
(二)优化审批程序。 依托省网上办事大厅加快建设企业专属网页,推行兼并重组网上并联式审批。对需国家核准的境外并购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协助企业将审批事项尽快转报国家有关部委。优化工商登记程序,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允许合并、分立后的公司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省级发证的生产许可变更实行网上办理,免收审查费、生产许可产品检验费等费用。建设工程企业兼并重组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直接进行资质证书变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质监局,并商人行广州分行负责)
二、改善金融服务
(三)优化信贷融资服务。 协调省内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股权质押贷款,以及开发产业链融资等金融创新产品,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省金融办,并商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负责)
(四)发挥资本市场作用。 支持兼并重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定向权证等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通过设立相关基金形式,为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并商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负责)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统筹安排现有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引导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资金,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兼并重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支持。合理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引导国有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负责)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落实国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政策规定,以及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的减免政策。(省地税局、财政厅,并商省国税局负责)
四、完善土地管理和职工安置政策
(七)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对符合“三旧”改造政策适用范围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所涉及的土地无合法用地手续,但符合《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相关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兼并重组后不涉及改变工业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原企业部分或全面加工环节向外转移,原土地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等费用后,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八)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被兼并重组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企业在兼并重组方案中要对到龄退休人员和已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事宜作出规定,并按政策预留其社会化管理经费。加强兼并重组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按规定提供个性化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等政策,支持自主创业带动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负责)
五、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九)严格执行产业政策。 落实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行业准入标准,形成倒逼机制,引导企业加快兼并重组。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环境保护厅、质监局负责)
(十)推进重点行业兼并重组。 加大力度推动汽车、钢铁、水泥、稀土、医药、电子信息、制糖等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引导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规划,按照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实施战略性重组。分行业制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并抓好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国资委负责)
(十一)引导企业开展跨国并购。 落实完善企业跨国并购政策,建立统一的协调服务机制,帮助企业防范投资风险,加强企业投资安全预警和危机处理,切实保护企业境外权益。支持企业加快完善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与国际接轨的跨国经营管理体制,规范境外投资行为。引导企业加强项目前期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过程监控,制订实施风险分担转移预案,完善投资和管理风险防控机制。完善“走出去”扶持政策并向重大境外并购项目倾斜,推动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境外投资并购。鼓励和支持外资参与省内企业兼并重组。(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加强服务和管理
(十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在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税务、产权交易平台等领域,培育一批业务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兼并重组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相关行业协(商)会和中介机构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市场信息、战略咨询、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融资服务、财务审计、税务等咨询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国资委负责)
(十三)优化政务服务。 要针对骨干企业兼并重组中遇到的问题主动加强政务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主动收集整理兼并重组的具体案例,分析总结成功经验向全省宣传推广。整合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信息资源,畅通统计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相关政策法规、行业动态等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国资委、统计局负责)
(十四)规范企业兼并重组行为。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行为的规范监管,防止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偷逃税款、逃避债务、盲目扩张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贯彻国家有关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对涉及国有企业资产或股权的,严格按照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办理,对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领域,切实加强审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工商局,并商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负责)
七、完善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
(十五)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强对企业涉嫌垄断行为的分析研判,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各类签订、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并商广东证监局负责)
(十六)消除跨地区兼并重组障碍。 破除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取消各地区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各项规定。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后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成果共享。(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国资委、统计局、法制办负责)
(十七)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 向民营资本开放非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并放宽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支持民营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负责)
(十八)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积极推动国有企业通过引入非国有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大对专业化、高素质领导人员的培养选拔力度,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推动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加大企业内部资源整合力度,鼓励开展跨地域、跨所有制的并购重组,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基础性、公共性、平台性、资源性、引领性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省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八、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加强统筹协调。 建立健全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汇报和对各地市相关部门的指导,及时报请国家相关部门支持解决我省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兼并重组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解决各地市遇到的问题。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强化组织落实。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工作,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细化措施,并定期开展相关督导工作。有条件的地市可设立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4日
(信息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