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山美地业主买到“缩水房”?与开发商协商赔偿遭拒

27.04.2016  11:29

  近日,位于平远县大柘镇平兴路的优山美地小区E7、E8两栋100多户业主正在为房子的事情闹心,他们发现当初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所标注的房屋建筑面积与近日平远县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中标注的面积有不小的差距,业主代表与开发商协商赔偿无果,向本报“民生一线”栏目反映。

  ●本报记者  罗诚浩

  超百户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标注的少

  25日下午,记者来到平远县一探究竟。平远优山美地是由平远盛世富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大型国际生活社区,是平远当地较大的商住项目。记者在小区内随机采访了E8栋一位业主杨伯,从他提供的购房合同和房地产权证中可以看到,合同中标注的建筑面积是116.10平方米,而房地产权证中标注的是112.82平方米,这中间有3.28平方米的面积差。杨伯告诉记者,购房时的单价是3680元/平方米,按照这个面积差,开发商应该补偿12070元。杨伯说,这还不包括税钱和物业等费用。

  记者从其他业主中了解得知,两栋楼共有160多户人家,大部分都存在像杨伯这种情况。熟悉两栋情况的业主代表郭先生告诉记者,像E8栋2号户型的面积误差有3.3平方米,这两栋楼大部分的误差在2.87-3.78平方米,均超过了国家允许的范围。业主们纷纷要求开发商理应赔偿业主损失。不过,近期业主代表跟开发商沟通,双方你来我往,协商未能解决。为此,有业主在E7、E8两栋楼挂上条幅以示抗议。

  记者向平远县房管局咨询,该局一位冯姓负责人表示,房产证大部分已发给业主,存在的面积误差问题,该局也已知悉并在调查了解中。

业主购房合同上的面积与房产证上的面积不符。

  业主

  合同有猫腻签订流程不规范

  E7栋的业主代表郭先生告诉记者,开发商为了逃避补偿,将原来业主们与开发商签订的《住宅认购协议书》中以面积为单位计价转为合同中的按套为单位签订。记者从业主提供的材料中看到,当初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书以及开发商出示的计价表中,均标明了楼层、房号、单价、面积、原价、售价等内容。根据郭先生提供的发票复印件也可看出,房款是以面积为单位计价的。

  另外,有业主表示,2013年9月6日,平远县房管局就出具了各层各户的房地产所有权查丈图、表,里面标注的房屋建筑面积与最后房产证上的一样,而大部分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均在当年9月6日以后。记者从杨伯提供的材料中证实了这一说法。

  郭先生表示,许多业主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开发商并未盖章,也无负责人的签名,叫业主签字画押后就把合同收了回去,这中间可能有猫腻。业主还告诉记者,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购房合同中标注不相符的情况,这已是优山美地小区的“通病”了。有B19的业主告诉记者,当时步梯房和E区部分楼房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最后开发商也补齐了面积差的价钱。

  开发商

  按套销售的房屋面积误差不作补退

  记者就业主们提出的诉求向优山美地的开发商了解。在开发商的办公区,一位丘姓行政人员表示,负责人在外公干,具体情况可向他了解。

  随后,记者联系了平远优山美地小区开发商代表杨灿华。杨灿华说,开发商建楼时,先是根据设计图纸估算的房屋面积,在建设过程中还要进行丈量,最后以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证为准,这中间可能出现了些误差。

  关于业主提出的赔偿问题,杨灿华表示,优山美地小区E7、E8栋按照合同约定是按套销售,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也已告知。“根据合同,按套销售就不存在多退少补的情况,也就是说双方都默认了最终交房时房产证上标注的房屋建筑面积。”杨灿华说,如果出现面积误差,双方都不用退(补)。杨灿华说,小区别的栋有部分业主得到补偿是因为他们是按面积销售,开发商也是依照合同行事。至于合同签署的问题,开发商给业主的合同均是正规的合同,肯定不会存在随意更改合同的行为。

  律师

  面积误差比超3%业主有权退房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的余律师。余律师表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2001年第88号文)第19条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开发商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并标明详细尺寸,约定误差范围,如果交房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商重新约定总价。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一般认为,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是一个门坎,误差范围不可能无限制的扩大,不然对购房者不利,有失公平。”余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此外,根据业主反映,开发商以合同中规定的以按套销售不计面积误差,那么开发商的这个免责条款明显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且违反合同法最基本的公平合理原则和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