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券未过期商家却称无效 遇欺骗可投诉维权
梅州网讯 (记者严海苑 通讯员李干勤)一些商家通常会在消费者购物满一定额度后返还优惠券,供消费者下次购物时使用。日前,市民张女士在持优惠券购物时却被商家告知优惠券不能用,在梅县区宝华工商所的调解下才成功维权。
消费者:
到分店使用优惠券遭拒收
张女士于5月下旬在梅城某精品店旗下的儿童服装店消费了320.8元,该店工作人员随后给了她一张加盖了印章的优惠券,称凭该券可享受包括其他分店之内的14元优惠(消费满28元以上可参与优惠)。过了一段时间后,张女士到该精品店旗下华侨城的分店购物,想到还有优惠券可以用,便在买单时将券交给收银员,却被告知不能在该店使用别家分店赠与的优惠券。“给我优惠券时都说明其他分店可以用,为何现在不能用?”张女士对商家这种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便向梅县区宝华工商所投诉。
工商部门:
介入调解后商家同意使用
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向商家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该负责人称,按公司的规定,如果是其旗下儿童服装店赠与的优惠券,只能到其他儿童服装店分店消费,不能到精品店消费。然而,消费者手中的优惠券中却没有明确标明上述规定。在工作人员的协调下,该名负责人才表示可以让该名消费者到该店参与优惠,并会尽快完善优惠券活动内容,以免再次造成误会。消费者对此次调解表示满意。
提醒:
保留交易证据才能有效维权
据了解,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等。”这意味着,当消费者获得优惠券或现金券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均可以到规定店内使用,工作人员不能以其他借口为由拒绝消费者。如果商家有特殊要求,需提前在优惠券或现金券上明确标注,否则属于欺骗消费者行为。对此,工商部门提醒,对于商家送返的优惠券或现金券,消费者要对细节进行确认,包括使用代金券的时间和范围、有无其他的使用条件等,同时要妥善保留交易证据,以备在使用优惠券或现金券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