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2017年度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及用人单位公布有关事项的通知

02.12.2015  16:46



  

  粤财会函〔2015〕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精神,按照《广东省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公布规则(暂行)》(粤财会函〔2013〕65号)和《广东省省属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公布规则(暂行)》(粤财会函〔2013〕66号)有关要求,现将2016、2017年度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及用人单位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前年度已公布的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单位

  以前年度

  已经省财政厅公布并有意向继续纳入2016、2017年度公布范围的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单位,应认真对照粤财会函〔2013〕65号、粤财会函〔2013〕66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自查,于2015年12月15日前按要求提交年度总结、自查报告,以及粤财会函〔2013〕65号、粤财会函〔2013〕66号文的相关表格等。如师资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关师资学历、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相关学历、证书原件报验后退回)。

  二、新增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单位

  有意向新增纳入2016、2017年度公布范围的的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省属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在2015年12月15日前按照粤财会函〔2013〕65号、粤财会函〔2013〕66号的有关要求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提交相关材料。其中新增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培训机构情况介绍。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培训资质证明材料(教育厅或教育部批文等)

  以上相关原件报验后退回。

  三、公布名单

  省财政厅将采取查阅材料、实地抽查等方式查验有关资格条件以及培训工作基本情况,并在广东省财政厅网站和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布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自行开展继续教育省属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单。

  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郭钊,许健昶;

  联系电话:020-83170215,83170087;

  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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