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酒驾致1死4伤 同乘车主怂恿驾驶被判担责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罗文君
明知司机无证驾驶,倘若发生事故,同乘人员有无责任?广州两名男子吃完晚饭后,其中一人喝了酒又没有驾照却想开车,另一人非但没阻止,反将车交给对方并鼓动其驾驶,结果发生事故,造成一死四伤。事后,涉案保险公司将两名男子一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2万元理赔款。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员对保险公司垫付的12万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同乘男子在明知驾驶员无驾驶证且喝酒的情况下,依然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应承担40%的补充清偿责任。
涂某和杨某是好朋友。2011年的一天晚上,两人相约开车外出吃饭,饭局中涂某喝了不少酒。当日晚上10时多,饭后涂某带着醉意提出想开车。虽然杨某明知涂某没有驾驶证且喝了酒,但不仅没有阻止,反而将车辆交由涂某并鼓动他驾驶,自己则在副驾驶位上帮忙挂挡和打方向盘。
在行经广汕公路柯木塱立交桥路段时,涂某驾车先后碰撞其前方同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及小型轿车的车尾,导致小型轿车再碰撞其前方重型厢式货车车尾,酿成一死四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涂某弃车逃逸。同年11月,广州市交警认定涂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涂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保险公司则依照交强险规定向死者家属及伤者赔付了款项12万元。去年,在涂某刑满释放后,因理赔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涂某和杨某两人告上法庭,要求赔付相关的12万元理赔款。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向第三者垫付12万元后,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规定,向涂某和杨某追偿,有事实及法律的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同乘人员放任怂恿无证驾驶将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经办法官何晖辉表示,涂某在未经任何驾驶技能培训且喝酒的情况下任性驾车上路,酿成重大交通事故,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锒铛入狱并承担赔偿责任。而司乘人员杨某因放任涂某的行为,同样负有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不仅对驾驶员具备驾驶资质做出了规定,而且对同乘人员同样有明确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杨某在明知涂某喝酒且没有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出于兄弟情义,放任涂某驾车上路,甚至在副驾驶位置为其进行挂挡及打方向盘等一系列操作,严重影响驾驶安全,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所以在过错范围内承担部分补充清偿责任。
补充清偿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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