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酒后摔成四级伤残 非法用工单位赔偿65万

24.09.2015  11:45

东莞时间网讯     丁某在某俱乐部工作,因头部受到撞击构成四级伤残,其工作的俱乐部因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丁某诉请开设俱乐部的公司赔偿近110万元。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该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5万余元。

原告主张被告应对上班期间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

2010年9月份,原告丁某进入被告公司经营的某俱乐部工作,担任推广助理的职务。2011年10月24日,原告在上班期间头部受伤,经鉴定构成了四级伤残。原告认为,原告和被告已经形成了非法用工关系,被告对原告上班期间受到的伤害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支付生活费、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等近110万元。

被告公司称俱乐部只是酒店配套服务中一个配套项目,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并非非法用工单位。丁某在2011年10月24日晚上在俱乐部根本没有受伤,只是喝醉了而已,被告在仲裁时提供的证据只是以视频证据来证明摔倒的时间,被告本人并没有提到过第二次摔倒,其受伤与俱乐部与被告无关,不能以此索赔。

法院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判决被告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丁某于2010年9月入职该俱乐部任职推广助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社会 保险 。俱乐部没有营业执照,对外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现场录像显示,2011年10月24日23时09分左右,丁某在被两名人员扶入俱乐部的一间房时,在房门位置倒地,丁某头部当时有撞击房门框的情形,后丁某在该房门处躺坐于地面约2分钟,之后在该两名人员的搀扶下才勉强起身进入该包房。公安机关在俱乐部调查过程中,一名工作人员反映丁某于2011年10月25日凌晨在俱乐部的216房一边哭一边闹,后一下子倒在了地板上,头部先着地。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在该俱乐部受伤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事实。该俱乐部没有营业执照,对外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属于非法用工单位,设立该俱乐部的公司应当承担非法用工的责任。本案应当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原告丁某生活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等共计6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