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尾后不顾伤者而逃跑 次要责任变交通肇事罪

21.11.2018  21:25
被追尾后不顾伤者而逃跑 次要责任变交通肇事罪 - 新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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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n.sinaimg.cn

  我现在非常后悔,想跟受害人家属说声对不起。我在这里也告诫其他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不要慌,要马上报警跟报120,不能逃跑。”——施某

  作为一名交通参与者,相信大家都清楚,如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求助。然而,一宗发生在9月27日凌晨的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施某却选择了直接逃逸,最终只能自尝苦果,付出更重的代价!

  2018年9月27日凌晨1时许,市区浦江路与庐山路交界处发生一宗交通事故。当事人张先生驾驶一辆粤DXJ**5号二轮摩托车沿浦江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潮宏基工业园区前路段时与同向前方一辆无号牌红色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两名驾驶员摔倒在地。

  其中,张先生倒地后昏迷不醒,而红色摩托车驾驶员起身后,先是走近对方看了一下,然后一边拿着手机,一边跑到步道上,沿着相反方向小跑离开现场。

  事故发生后,周边群众迅速报警,交警龙湖大队事故中队及时到场处置。120救护人员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

  民警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调取了案发周边道路监控。但由于肇事者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且肇事车辆没有悬挂号牌,增加了民警追查的难度。

  “

  我跑的时候就挑小路走,小路监控少。”——施某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民警经过大量视频比对及走访,终于在事故发生后第三天锁定肇事逃逸者的身份信息。

  迫于侦查压力,肇事逃逸者施某于10月2日到交警龙湖大队事故中队投案自首。遗憾的是,张先生于10月3日21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按理说,施某驾驶的车辆是被后方张先生驾驶的车辆追尾碰撞到,张先生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可施某为何选择弃车逃逸呢?

  原来,施某并未取得摩托车的驾驶资格且驾驶的车辆也未按规定悬挂号牌。

  “

  我在前面行驶,突然被撞倒,人就懵了,想到我的车没牌,我也没驾驶证,一害怕就逃跑了。”——施某

  施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到案当天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执行刑事拘留。本该负次要责任的他因逃逸变成负主要责任,将面临刑事处罚并附带民事赔偿。

  10月24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施某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11月16日下午,死者亲属将一面印有“破案神速,秉公执法”的锦旗送到交警龙湖大队民警的手中,感谢民警快速破获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非常感谢交警龙湖大队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心、重视和帮助。”——死者亲属张梓权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道路参与者: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最大限度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交通肇事逃逸,非明智之举!交通肇事逃逸会使伤者错过最佳救治时间,更会加重肇事者的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大家应敬畏生命,敬畏法律,去除侥幸,勇于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