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离婚判决骗房子 “聪明”女被查

28.08.2018  11:42

大洋网讯 “法官,法院把我前夫霸占的两套房子判给我了,我要申请执行。”今年5月,女子高某来到越秀法院立案窗口递交了一份离婚判决书,并申请法院执行房产。昨日上午,执行法官通知高某来法院办理执行手续。谁知手续没办成,高某却被公安带走了,原因竟是其“自作聪明”。

今年5月,高某持“判决书”到越秀法院申请执行。通讯员供图

法院作出的民事判项(左)和高某变造的民事判项(右)。通讯员供图

高某变造的刑事判项(上)和法院作出的刑事判项(下)。

同一案件冒出两份判决

据法院介绍,2016年6月28日,高某与前夫赖某被越秀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决两人之子由赖某抚养,对于家庭财产,因双方未提出处置请求,故判决未对财产进行处置。

今年5月21日,高某来到越秀法院立案窗口,递交了一份离婚判决书,并申请法院执行房产。判决书显示,法院将其儿子判决归其抚养,并将两套房产判决归其名下。判决书上赫然盖着鲜红的越秀法院公章。两份判决,究竟孰真孰假?执行法官发现,高某提交的判决书,判项中原告名字、字体、格式均存在明显错误。执行法官调取法院判决书正本进行比对,确认高某手中判决书系伪造。执行法官还向作出离婚判决的法官了解到,该离婚诉讼案的开庭、宣判,高某均有出庭,判决书也由其本人领取。

申请执行后,高某不断致电执行法官催促执行。为查明究竟,执行法官通知高某于8月27日到法院接受问话,并要求其提交判决书原件。昨日上午,高某依约来到越秀法院。在法官对其进行问话过程中,其再次确认判决书系由其亲自到法院领取。“为何你提交的这份判决书与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正本不一致?”法官问道。“我不知道,法院给我的就是这份判决书。”高某对自己伪造判决书的行径矢口否认。因高某行为涉嫌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法院依法将高某移交给在法庭外等候的公安人员,由公安机关对高某进行进一步调查。

女子还判决自己“无罪释放

另据了解,2017年12月13日,高某因犯盗窃罪被越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999元,羁押期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然而,出狱仅1个月,高某便手持伪造判决书前往法院,谎称去年她出差,期间有装修工人将她的房门更换,今年4月她出差回来,但房屋被前夫亲戚霸占,要求法院尽快帮她拿回房屋。公安人员将高某带回派出所后,在她包内发现一份伪造的刑事判决,伪造内容为“判决高某无罪释放,并发还所有从其家里搬出来的保管物品”。该份假判决书上同样盖有红色的越秀法院公章。目前,公安机关正对高某进行进一步审查。

法官说法

伪造法律文书涉嫌刑事犯罪

法官表示,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某篡改生效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多处内容和关键判项,企图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占有房产,消除自己的前科犯罪记录,其行为涉嫌构成上述犯罪,故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进一步调查。

未分割房产离婚后可另行起诉

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该规定,高某若在离婚后希望对房产进行分割,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分割房产。

此外,《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高某在离婚后收入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不能负担买房支出和或租房费用,根据上述规定,这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高某在离婚诉讼中完全可以主张对方提供适当帮助,解决居住问题。但其却采用违法犯罪手段,令人惋惜。

(信时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黄鸿志 殷雨晴 潘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