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件骗取公积金 至少拘留10日并罚款

22.09.2014  11:11

   东莞时间网讯 近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发现部分提取业务申请出现异常以及出现关于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的不实传言。为此,中心昨日发出《关于打击骗取住房公积金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提醒广大职工伪造证件骗取公积金,将会被处10-15日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我中心目前未接到任何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的通知,一切提取业务照常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二期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的推进,以及受委托银行网点的扩充,职工将享有更多便利。

  《通告》指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如果使用伪造的房产证件、合同和发票,将会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为打击使用伪造合同、发票、虚构事实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中心核实是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向公安机关报案、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勒令当事人退回全部金额,并依法追究骗取公积金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话

  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

  伪造证件提取公积金可被认定为诈骗

  记者:伪造证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违反何种法律规定及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若持伪造证件如房产证、身份证、单位证明等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所规定的提取条件,此行为可认定为诈骗;申请人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的,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及其情节轻重,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有上述违法行为者,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及其情节轻重可能需承担如下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如果为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了伪造的各种证件,最高可能会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可能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能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有关单位或个人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如购房发票)的,可能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记者:如何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

  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中心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追回有关款项,而关于起诉方式,中心需就每宗案件单个起诉单个立案,法院则可以根据情况对同类案件进行合并审理;若中心报案后,持伪造证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刑事犯罪的,则将由公安机关、检察院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并追回已提取的公积金,但不影响中心提起的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