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低保吃大餐戴金表? 骗保最高可罚3倍金额!

14.04.2015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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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草案)》审议通过,明确了多种可停止低保甚至罚款情形

自费出国旅游,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经常出入酒楼吃大餐,戴的金表好几万元……出现以上情形人员将被停低保待遇。昨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草案)》(简称《办法》),明确了停止低保的六种情形,同时要求达到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应当参加就业培训,且一个月参加公益服务不少于60小时。

■本版采写:新快报记者 罗仕

两次以上拒绝就业培训将停保

因社会就业方式的复杂性,家庭收入尤其农民收入难以按月计算。《办法》明确,家庭月平均收入按照提出申请之前六个月家庭全部收入的总和分摊到六个月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则按照家庭月平均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计算,且对不予以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况作了列举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年轻力壮人员长年“吃低保”现象。为避免“出钱养懒人”,《办法》明确对重新就业人员给予一定额度的收入减免计算,引导有劳动能力的低保户再就业。并要求除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四类特殊人群外,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接受推荐就业。此外,应当参加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服务,每人每月累计不得少于60小时。而无理由两次拒绝就业培训或一个月参加公益服务少于60小时,将会被停止低保待遇。

骗保最高可罚骗取金额的三倍

享受低保并非一劳永逸。为此,《办法》明确实行分类动态监督管理,规定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具体情况实行分类动态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违法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未及时报告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停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责令退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将其骗保情况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处以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明确了六种不予认定低保资格的情形及停止低保待遇的情形。

焦点问答

明显高于一般生活消费情形将停保

记者:《办法》明确,“存在明显高于一般生活消费的情形”将停止低保,这如何理解?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李志雄:这是一个保底条款,举个例子,在享受低保过程中,如果群众举报他的孩子在国外(自费)读书,或者他经常出入酒楼吃大餐,戴的金表好几万元,或者(自费)出国旅游,这种情况明显高于一般消费。我们给的低保钱仅仅够生活而已。

如果孩子在国外读书是社会捐助,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但自费的不行。如果突然发财了或者中了(很多钱)彩票,就要退出低保。

【不予认定低保资格的情形】

1.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家庭财产总额超过规定标准的;

3.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的;

4.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

5.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弃、转移、隐匿个人或者家庭财产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停止低保待遇的情形】

1.出现不予认定低保资格情形之一的;

2.自费出国旅游的;

3.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一个月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时间不足六十个小时的;

4.离开居住地超过三个月,未向申请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报告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就业培训或者推荐就业两次以上的。

6.存在明显高于一般生活消费的情形。

【可以免除社会公益服务的情形】

1.全日制在校学生;

2.持有二级以上医院证明患有不适宜参加劳动疾病的人员。

3.子女未满六周岁且未入幼儿园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

4.有其他需要照顾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成员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