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低保实行“两榜三次公示”半年新核出40%不符合申请

18.08.2015  17:42

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关乎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如何有效杜绝“错保、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发生?广东低保对象公示期间存在疑问,社会群众可以监督。

广东省自1999年建立低保制度以来,不断修改和完善低保公示制度,由原来的“一榜一次公示”发展到目前的“两榜三次公示”制度,即在村居委张榜公示审批结果发展到镇、村两级进行审核公示、审批公示、长期公示。今年1月至6月,广东省通过重新核查,核出1769宗不符合低保条件,占受理异议的40%。

广东四会黄田镇燕崀村低保申请公示。(广东省民政厅供图)

阳光运行:审核公示+审批公示+长期公示

为让低保在阳光下运行,落实低保公示环节,广东省自1999年起施行《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其中第三十一条首次提出低保“一榜一次公示”,明确规定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到2011年,《关于切实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民助〔2011〕5号)要求“一榜两次公示”,即在低保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委会、自然村或者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审核情况、审批结果进行张榜公示;2012年,《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142号)首次提出长期公示,要设立公示栏,长期、真实公示入户调查情况、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补差金额等信息。

直到2014年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粤民发﹝2014﹞202号)出台,进一步完善低保公示制度,正式实施“两榜三次公示”制度:第一次是审核公示,乡镇(街道)对申请人进行家庭情况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后,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和审核结果,共7天;第二次是审批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拟批准后,在村(居)务公开栏、乡镇(街道)公开栏公示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拟保障金额,共7天;第三次是长期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社会救助无关的信息。

1月至6月:核出1769宗申请不符合 占受理异议的40%

广东省“两榜三次公示”制度旨在全面接受社会群众监督,有效提高了低保对象认定的准确性,确保低保的公开、公正、公平,防止“错保、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的发生。据初步统计,2015年1月至6月,全省共受理公示异议约4393宗,包括入户调查和审核公示2685宗,审批公示1033宗,长期公示675宗,其中通过重新核查核出1769宗新申请或在保不符合低保条件,占受理异议的40%。

“三个狠抓”整改公示程序落实不到位

广东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低保公示政策的不断完善,要求不断提高,存在少数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对政策还不够熟悉,把握不够准确,导致公示程序落实不到位,影响低保政策的落地见效和政府的公信力等问题,亟待正视解决。

为保障低保的客观公正,维护低保政策的严肃性和公平性,接下来,广东省将通过“三个狠抓”进行整改:首先是狠抓培训。定期集中开展对市、县、镇街三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政策法规、办事程序培训,强调三次公示要求,明确工作职责,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其次是狠抓督查。对全省21个地市开展督查,通过实地抽查,随机走访,重点对低保审核审批程序、三次公示要求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了解基层群众和低保对象对低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落实责任,限时整改,每月通报;再次是狠抓制度。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制定公示实施细则,落实公示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健全社会监督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逐一核查处理实名投诉举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