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

13.02.2015  18:2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提升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效率和准确性,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正式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低保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工作规程。

  一、坚持兜底线救急难,发挥良性导向

  公民履行法定义务、自食其力,政府救助救急难、兜底线是核对及认定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一是公民应该履行宪法赋予的劳动义务。在收入认定时,有劳动能力的申请人有工作但难以或拒绝提供有效证明导致难以核实的,将其工资收入(除自家务农外)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衔接;确实无法劳动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在保期间,虽仍符合低保条件,但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人社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应减发或停发其低保金,防止“养懒汉”。二是公民应该履行家庭成员间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对申请人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户口分离的义务人,每个义务人按申请所在地每月低保标准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能有效证明其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除外),提倡家庭成员依法承担应尽义务,避免政府过度保障。倘若子女或父母不履行义务,父母或子女又符合低保标准,在父母向子女或子女向父母合法提出诉求的同时,民政部门仍会担负起托底线、救急难的义务,及时为需要救助的对象提供保障。

  二、实行信息有限核对,加强信息安全

  “有限核对”是指导我省核对与认定工作的重要理念之一。“有限核对”指的是核对工作获取的居民经济信息受到严格限定,只与救助工作有关,不得随意扩大信息索取范围,用于与救助工作无关的方面。根据救助标准设定核对限制,低于标准的查询结果显示具体数值;高于标准的仅反馈定性结论,不显示具体数值,以加强信息保密的安全性,减轻核对系统存储和交换数据的负荷,减少各部门机构需要提供的相关信息量,有利于推动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协作。

  三、核对与调查相结合,确保认定准确

  办法明确了当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结果均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符合低保条件。一是只有当核对报告所有项目均符合办法所述标准时,乡镇(街道)才应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核对报告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标准,经济状况条件则不符合;二是即使经济状况符合条件,入户调查结果不符合,也不符合低保条件。信息化核对方式和传统调查方法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在办法中得到充分的肯定,二者不可或缺,相互补充,是低保准确认定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