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何时不再“劫贫济富”

07.08.2014  13:01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最近屡受诟病,从没有像今天这般广受非议。对于大部分公积金缴存者来讲,一方面无法获得低息贷款,另一方面存款利息又实在太低。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最近屡受诟病,从没有像今天这般广受非议。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相继被指有“劫贫济富、滋生腐败、拉大收入差距”之嫌。

  说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似乎并不冤。在缴存金额上,在内蒙古省级贫困县杭锦旗,当地职工每月缴存的平均水平不足1000元,但当地供电公司职工每月最高缴存竟达15530多元。这意味着,这些垄断企业每月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比全社会职工平均水平高得惊人。类似情况,在其他地方也不少见。

  公积金缴存如此,分配也不例外。2013年,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中,9%的贷款人使用了约80%的公积金余额,大约有80%的缴存人仍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截至2011年底,天津市累计向52.9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043.7亿元,累计贷款人数占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的比例不足30%.随着房价高企,很多中低收入职工尽管“强制储蓄”了住房公积金,但无力支付购房首付。他们买不了房,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白白趴在个人账户上贬值,并以低息贷款的形式“支援”给了收入更高、有能力买房的群体。

  对于大部分公积金缴存者来讲,一方面无法获得低息贷款,另一方面存款利息又实在太低。按照住房公积金增值的分配机制,“增值收益”的分配次序为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经费和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无论住房公积金增值多少、挣了多少钱,都与缴存者没有关系。

  作为一种重要的、基础性的住房社会保障机制,制度红利理应更多地向中低收入者倾斜。应严格规定公积金及补充公积金缴纳上限,控制高收入群体的贷款额度,防止高收入群体过多占用住房公积金资源。对于收入偏低、从未享受公积金制度红利的“净付出者”,应适当降低公积金的提取难度,帮助其脱离“净付出者”的尴尬地位。

  同时,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政府可尝试通过“发红包”的方式反哺缴存者——每年计算公积金中心的运营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奖励”给公积金的缴存者。没有享受过低息贷款也没有将公积金用于租房的付出者应给予更多分红,已享受低息贷款的则应排除在分红名单之外。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使更多人受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公积金制度的吸引力,使各单位更积极缴纳公积金,扩大公积金制度的范围。

  总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应纳入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和收入分配改革整体框架统筹考虑,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促进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