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第43期)

04.03.2015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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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扶贫简报

 

(第43期)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3年10月14日

编者按:梅州市大埔县高度重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工作。为确保全县如期完成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建任务,该县制订了百分制考核办法,将住房改造工作层层细分,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并将住房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大埔县的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大埔县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住房改造工作考核办法

 

根据《大埔县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实施方案》(埔委〔2011〕19号)的要求,为确保全面完成全县规划改造的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任务,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成立大埔县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监察局、县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开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扶贫开发局局长担任。

二、考核对象

有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任务的镇(场)、村。

三、考核内容

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一)工作程序(24分)。

1.住房困难户提出申请(6分)。住房改造户要向所在村委提出申请。农户申请资料齐全的得6分,每缺一份扣1分,扣完为止。

2.召开会议审查确认住房困难改造户(6分)。对住房改造户提出的申请,村“两委”有召开会议进行集体讨论,有会议记录的得6分,未召开会议的不给分。

3.住房困难改造户公示(6分)。经村“两委”集体讨论同意后,在村里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申请登记基本信息表》,报村、镇和县扶贫开发局审核,且有公示照片的得6分,未进行公示的不给分。

4.补助资金公示(6分)。对各住房改造户的补助资金已进行公示,且有公示相片的得6分,未进行公示的不给分。

(二)建档立卡(20分)。

各镇(场)扶贫部门必须规范档案管理,各户住房改造申请登记表、实施建设前后照片、住房改造户补助签领收据等原始资料要逐村逐户进行整理归档,录入农房改造信息系统,做到资料齐全,账表手续完善。

1.录入和完善电脑信息系统( 10分)。按照要求及时录入和完善电脑信息系统的得10分,未及时录入电脑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2.建立完善住房困难改造户纸质档案(10分)。纸质档案包括申请表、改造前后的相片,申请表中填写内容完整的得10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三)工程质量(10分)。

1.住房改造工程量(5分)。通过现场查看,每发现一户工程量不足省补助资金的扣1分,扣完为止。

2.工程质量情况(5分)。改造后的住房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出现一宗扣1分,扣完为止。

(四)资金发放(16分)。

1.住房改造户签名情况(6分)。住房改造户领取补助资金时必须签名确认。住房改造户有签名的得6分,每少一户群众签名扣1分,扣完为止。

2.资金发放情况(10分)。有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且全额发放到户的得10分,否则不给分。

(五)完成情况(20分)。

1.住房改造任务全部完成(10分)。按文件要求时间内完成任务的得10分,没完成的不给分。

2.镇村组织检查验收(10分)。镇村要组织人员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百分百进行验收且项目齐全的得10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六)群众满意(10分)。

1.群众信访(5分)。住房改造工作中没有群众信访的得5分,每发生一宗并经查实的扣2分,扣完为止。

2.满意度调查(5分)。满意度达100%的得5分,满意度达90%以上的得3分, 满意度90%以下的不给分。

四、考核方式和要求

1.考核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通过看现场、查资料、问群众,对照考核评分标准,逐项打分。

2.各镇在12月20日前完成对有住房改造任务的村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县考核领导小组将在12月20日后对有住房改造任务的村抽查考核。

3.在住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如滞留、贪污、挪用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资金或经媒体曝光并查实的,实行一票否决。

4.集中连片建房达10户(含10户)以上的镇、村,奖励5分。

五、考评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由县考核领导小组汇总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通报。

1.考核分值达满分的,进行通报表彰,扶贫工作优先评优评先。

2.考核分值低于80分的镇,需向县委作书面检查,并制订整改措施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3.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行问责制。对推诿拖拉、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大埔县机关作风问责暂行办法》(埔办发〔2013〕5号)追究相关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抄送:国务院扶贫办,省委常委,省人大主任、省政协主席,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副组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委书记,市、县(区)长;各市、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市、县(区)扶贫办;各有关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