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各级各类体校建设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02.06.2016  14:04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各级各类体校建设申报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各类体校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省、市、县(区)级体育运动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资金,是指由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的,用于各级各类体校建设和改善训练、教学等硬件条件的引导性专项资助资金。
第四条  资助目的是提高各级各类体校的教学质量和训练水平,加强青少年专项体育运动的普及推广,强化我省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促进省、市、县(区)级体育学校发展。
第五条  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新建市、县(区)级体育运动学校及重点专项运动学校;
(二)现有各级各类体校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造体育训练场馆和文化教学场所;
第六条  申请资助条件
(一)新建的市级体校,管理体制明确,符合我省竞技体育发展项目布局要求,应有不少于5个运动项目,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人;新建的县(区)级体校,应有不少于3个运动项目,在校生规模不少于150人;新建的重点单项运动学校在校生规模不少于80人。
(二)申请资助的新建体校,应符合国办发[2010]23号文、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1年第14或15号令等文件的要求,应有建设规划,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拥有产权、土地使用权,并直接进行管理的体育学校。
(三)现有体校申请资助新建、改扩建训练场馆和文化教学场所,应主要用于运动队训练,达到相应运动项目训练标准要求,和用于改善运动员文化学习条件,提高运动员文化成绩,产权或使用权归体育运动学校所有。经县(区)级政府批准,体育、教育部门联办的体校中,土地、产权清晰,能满足体校训练教学需要且有独立使用权的场馆,也可申请资助。
(四)申报新建体育场馆的县级体校,在规划、设计时要将体育训练与全民健身统筹考虑,在训练之余能够向社会群众、青少年学生开放。
(五)新增奥运会、全运会运动项目申请资助建设新训练场馆的,新上项目应符合本地区体育发展实际和省、市运动项目发展布局,有相对优势和较大发展空间。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新建市级体校,首次按600万元给予资助;在承诺的建设周期(4年)内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资助。
(二)新建县(区)级体校项目以及重点单项体育运动学校,首次给予300万元资助;在承诺的建设周期(3年)内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最高可给予500万元资助。
(三)现有体校申请资助新建、改扩建综合类训练场馆(如体育馆、综合训练馆(楼)、塑胶田径场等)或同时建设多个单项训练场馆的,根据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情况,市级体校最高可给予500万元资助,县(区)级体校最高可给予250万元资助。
(四)市、县(区)级体校训练场馆维修和改善训练设施条件、文化教育条件的,根据投资建设规模,最高可给予400万元资助。
第八条  资助资金申请程序
(一)按照逐级申报的原则,市级体育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项目申报和审核把关,对县(区)级(含省财政直管县、市)体育部门提交的县(区)级体校申请资料及本级体校建设申请审查合格后,择优排序,并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省体育局。
(二)省体育局项目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平公正、规范透明、引导投入、择优选择、鼓励发展”的原则,根据年度资助资金安排额度,对各地申请资助项目进行核查排序,确定资助对象和额度,拨付资助资金。
第九条  申请资助资金需提交的资料
(一)新建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使用权证、项目立项和投资概算批复、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编制批复以及项目设计方案和图纸等材料。
(二)改建、扩建及维修改造项目应提供原建筑的建设批复文件,体校无产权的应提供使用权证明,新增建设或维修改造内容、工程造价和概算等材料。
(三)市级体育部门提交的申请报告,应包括当地体育事业发展概况、体校建设和发展规划、申请资助项目的核查情况等。
(四)其他与资助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必要的文字、图像等材料。
第十条  资助资金安排原则
(一)符合我省竞技体育项目发展规划,被省体育局确定为重点扶持项目的,优先确定为资助对象;同等条件的申请资助学校,输送体育人才数量多和质量好的将优先确定为资助对象。
(二)未按时提交申报材料或申报资料提供不全的,申报项目单位在最近两年审计中存在严重资金管理使用问题的,不安排项目资助。
(三)受资助单位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未按申报报告确定的进度完成建设任务,或已扶持项目未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的,不再审批其所在市申请的其他项目资助。
第十一条  每个市、县(区)每年只可申请资助新建1所体校;同个单位的新建体校项目和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体育训练场馆项目不得重复。
第十二条  部门职责
(一)省体育局加强对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验收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项目跟踪档案,负责做好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于每年报下年预算之前将绩效评价结果和下年项目资金使用安排报省财政厅。
(二)各级体育部门要切实做好资助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按项目设计工期和评估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体校建设。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的规范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各级体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申请资助项目的审核和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防止出现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等现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有关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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