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体育教练员注册审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25.10.2016  18:15

            我局拟将  《广东省体育教练员注册审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11月10日前反馈到省体育局竞体处。

(联系人:汪建明    联系电话:020-37591033    传真:020-37591036)

广东省体育教练员注册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体竞字〔2015〕93号),国家体育总局印发《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体竞字  [2015]8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范围的教练员申请注册审核,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体育局是全省体育教练员注册审核工作的主管和监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我省教练员注册审核工作的有关政策。
(二)负责我省教练员注册信息及时与总局对接。
(三)负责统计并发布全省教练员注册情况。
(四)监督指导省级各训练中心,省级各单项体育协会,各地市和区、县体育主管部门做好教练员注册审核工作。
第四条  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注册的审核、管理和培训工作由省级各训练中心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各地市、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单项协会)负责本地区教练员注册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第二章注册申请、资格确认
第五条  各级体育教练员注册审核机构须于每年5月、11月集中安排受理注册申请。
第六条  注册、确认、申请原则上实行集体申报,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的注册、确认由省级训练中心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统一办理;非优秀运动队的教练员由参加比赛的单位经各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单项协会)统一向审核机构申请。
第七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体育教练员须填报《全国教练员注册申请表》(附件1),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的注册材料由省级训练中心统一报送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审核后,再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申报注册;非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的注册材料由各地市体育行政部门向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申报审核后,再由广东省青少年训练竞赛中心统一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申报注册。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外籍教练员填报《外箱教练员注册申请表》(附件2),省优秀运动队聘用的外籍教练员,由省级训练中心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审核并报送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注册;非优秀运动队聘用的外籍教练员由所属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报送到广东省青少年体育处审核后,再由广东省青少年训练竞赛中心统一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申报注册。
第九条  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教练员年度资格确认,须每年填报《全国教练员年度确认登记表》(附件3),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的确认由省级所属训练中心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审核,并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申报;非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的确认由各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报广东省青少年训练竞赛中心审核后,由省青少年训练竞赛中心统一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申报。
第十条  凡参加全国性体育竞赛的单位在教练员注册成功后,须向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应的注册信息;参加全省性体育竞赛的单位在教练员注册成功后,须向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应的注册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注册审核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及时反馈给申报注册单位。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训练中心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应根据《管理办法》及全国各单项协会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培训要求,制定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年度培训计划,加强培训,提高教练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各地市、各区县要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加强教练员的培训,提高教练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参加全国职业联赛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教练员注册管理工作,由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参照本办法制定注册管理工作办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广东省体育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开始执行。

 

附件:《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体育系统教练员管理,掌握全国体育教练员信息变化情况,加强教练员综合素质培养,不断提高我国教练员执教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体育系统的教练员。具体包括:
(一)各项目国家队教练员。
(二)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所属的运动队在职或聘用的教练员。
(三)全国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在职或聘用的教练员。
(四)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比赛的行业体育协会、高等院校、体育俱乐部等单位的教练员。
(五)参加全国职业联赛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教练员。
(六)各级各类运动队聘用的外籍教练员。
第三条    教练员注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教练员须注册后才能上岗,才能参加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组织的各级各类训练和竞赛等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总局是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工作的监管部门,主要职
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我国教练员注册工作的有关政策。
(二)负责建立我国教练员注册信息系统。
(三)负责统计并发布全国教练员注册情况。
(四)监督指导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和各省、区、市和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做好教练员注册工作。
第五条    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在总局指导下负责本项目全国教练员注册、管理和培训工作;各省、区、市和解放军等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教练员注册、管理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    申请注册的教练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体育事业,身体健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具备专项运动经验,具有组织、指导运动训练和竞赛的
能力。
(三)遵守竞赛规程和规则,坚决反对不良赛风赛纪和使用兴
奋剂。
(四)遵守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获得教练员技术职称。
(六)在高等院校运动队从事教练岗位工作的须具备教练职称
或相应的教师职称。
第七条    申请注册的外籍教练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国际体育组织或国家和地区单项协会认可的
教练员资质证书;
(二)具有较高执教水平,曾经取得过优异的运动成绩;
(三)没有兴奋剂违规及其他违法记录。
第八条    首次申请注册教练员须填报《全国教练员注册申请表》(附件1),经各省、区、市和解放军等体育主管部门或其它全国性竞赛参赛单位统一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申报注册。
第九条    外籍教练员在我国连续执教三个月以上者需填报《外籍教练员注册申请表》(附件2),经聘用外籍教练员的国家队或各省、区、市和解放军等体育主管部门,以及其它全国性竞赛参赛单位,统一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申报注册。
第十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原则上实施集体注册制度,应于每年6月和12月至少安排2次集中受理教练员的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教练员将予以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的要及时反馈给申报注册单位。
第十二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及时受理新聘任教练员、变更注册单位教练员、试用期教练员提出的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教练员注册后须每年填报《全国教练员年度确认登记表》(附件3),在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进行年度登记确认。教练员连续3年未进行年度登记确认,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将注销其注册身份。 
第十四条    教练员年度确认条件包括:
(一)注册期间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没有违反国际和国内反兴奋剂有关条例;
(三)注册教练员完成年度继续教育规定的学习培训时数。
第十五条    教练员注册期间实施继续教育制度。每位教练员每年须参加总局和各省、区、市和解放军等体育主管部门,以及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及授权单位组织的专项教育培训班、专题讲座等。
第十六条    初级、中级教练员每年须累计完成不少于20学时学习和培训;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员每年须累计完成不少于30学时学习和培训。
第十七条    教练员作为培训讲师进行授课时数或出版专著、发表论文可折算成学习、培训课时,具体折算方法由各单项体育协会核定。
第十八条    凡没有按要求完成年度培训、讲座学习等任务的教练员,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将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培训,否则不予进行年度登记确认。
第十九条    注册期间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或出现兴奋剂阳性事件接受处罚的教练员,处罚期限内不能进行年度确认;因健康、退休等特殊原因不能从事教练工作,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及时予以注销教练员注册身份。
第二十条    未经年度登记确认的教练员,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将暂停其参加全国性比赛的资格;教练员连续两年未进行年度登记确认,全国性单项协会将取消其下一年度参加所有全国性比赛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教练员注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注册要求: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可提出本项目注册特殊要求和具体条件。
(二)注册对象和范围: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可根据本办法,
明确本项目教练员注册对象以及注册范围涵盖的领域、部门和单位。 
(三)注册种类和方式: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根据本办法,明
确本项目教练员首次注册、临时注册、年度登记确认、外籍教练员注册以及本项目特需的注册类别的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内容包括:受理注册申请的时间、完成注册的期限、是否受理教练员个人注册申请、网络或纸质注册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等。
(四)注册管理内容 
1、明确本项目不同级别教练员年度须累计完成的学习培训天数和时数及审核制度。
2、教练员作为培训讲师进行授课或出版业务专著、发表业务论文折算成学习、培训课时的标准和要求。
3、对各类违反注册办法相应处罚条款等。
第二十二条    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制定教练员年度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培训细则。
第二十三条    总局将汇编各职能部门、各单项体育协会和各省、区、市和解放军等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练员年度培训计划,搭建全国教练员培训资源平台,将研发网络培训和多种类数字化、信息化的培训方式,教练员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年度参加学习培训。
第二十四条    参加全国职业联赛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教练员注册管理工作,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参照本办法制定注册管理工作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国家体育总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