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体育课上摔伤致残 法院判决学校担责三成

31.03.2017  14:09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李允玲、罗倩琳)禅城区一名小学生在上体育课时,自行离队攀爬平行梯摔伤,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家长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校方赔偿17万余元。记者昨日从禅城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一审判决校方承担三成责任。

   学生体育课上摔伤致残

  2016年4月15日,禅城某小学体育老师罗老师召集同学分小组进行跑步训练。训练完成后,同学们在沙池旁休息。其间,小付私自离队攀爬平行梯,双手未抓稳扶杆不慎摔落致伤。事故发生后,罗老师将小付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医药费。后来经医院诊断为:右侧桡骨下段骨折、右侧开放性尺骨远端骨骺骨折。

  小付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损伤达九级伤残。小付的家人要求学校赔偿相关损失,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将该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77128.8元。

  学校:摔伤因其“顽皮

  面对诉讼,学校反驳称,小付自入学以来,均有不少同学及老师反映其生性顽皮、脾气暴躁,罗老师在体育课上对学生尽到充分的教育和管理义务,当时一起上课的同学证实本次事故是由于小付在体育课休息时间擅自离队、不听劝导而不慎摔落致伤。小付请求的医疗费,已经由学校拿到保险公司报销,现在仅剩一张门诊的发票未报销。

   判决: 学校承担30%的责任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付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年龄在事发时已近11岁,故对该项活动的危险性应具有与其年龄相适当的认知,故小付对其受伤应负主要责任。同时,小付受伤是发生在上体育课期间,老师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故相应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

  近日,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根据学校过错,确定学校对小付的受伤应负30%的赔偿责任。综合计算后,小付在该案中的损失合计为163297.33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据此,扣除学校垫付的12656.8元医疗费后,学校还应向小付支付4233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