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余名供养对象受惠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新规下月起实施
广州日报讯(记者贺风玲 通讯员程倩敏)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中山市近日出台了《中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五保供养的范围对象、申请办理流程、供养内容、供养标准、权益保障等作出了规定。据悉,这是中山市首份针对五保供养的地方性政府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将惠及全市1100余名供养对象。
供养标准为13300元/年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全市共有五保供养对象1104人,其中分散供养443人,集中供养661人,集中供养率达71%。根据中山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和调整机制,今年1月1日起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调整为13300元/年。
在供养方式上,《规定》明确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的老年人(下称农村五保老人)、未成年人实行养老机构集中供养为主,寄养、分散供养为辅。
凡愿意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老人、未成年人,按“个人申请—身体检查—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批准—签订协议”的程序办理入院手续,实行集中供养。协议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四方共同签订。
对亲友自愿认养且农村五保老人同意的,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认养人和农村五保老人四方共同签订协议,由认养人供养终生,其遗产归认养人所有。对亲友自愿认养的未成年人,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认养人三方共同签订协议,由认养人供养其满18周岁。
而对不愿集中供养的且无亲友认养的或患有精神病、严重传染病等不适宜在敬老院生活的农村五保老人、未成年人,可实行分散供养,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患有精神病、未成年人除外)签订协议,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护理其日常生活。
骗取五保供养将被追责
此外,新规还明确规定,对采取下列行为骗取农村五保供养优惠政策的,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将协助相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追回优惠款物;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身份,骗取优惠的;(二)冒名顶替,借用他人证件骗取优惠的;(三)涂改《农村五保供养证书》,骗取优惠的;(四)其他不正当行为获取优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