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院出台破产管理人质效管理新规

19.05.2017  10:14

   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为企业指定一个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监护人”。“监护人”工作如何监督?记者昨日了解到,佛山中院创新破产管理人制度,发布全省法院系统首部专门针对破产管理人办案质效管理的规定。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会由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保管和清理企业的财产,对外代表企业处理各类事务等。然而,现行法律没有关于管理人完成具体工作的期限要求,一旦管理人工作懈怠,破产案件拖延的时间越长,破产费用支出就越大。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质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施行,有望解决原有的制度在时效性和动态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针对管理人“拖延”问题,暂行办法首次采用控制关键节点的方法进行监督。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关键工作的合理期限,未能在设定期限内完成工作的管理人要向法院报告原因并提出解决措施。如果管理人进一步违反办案期限规定,法院将依严重程度予以清算警示、更换管理人、降级、暂停选定资格等处罚。

  暂行办法还首次在管理人分级管理中增加动态升降级机制。

  只要中介机构出现了应当降级的情形,经核实后即时降级,从候选的A级管理人中递补,而其他中介机构符合A级管理人条件的也可以随时提出申请。

  佛山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暂行办法的制定立足佛山地区破产审判实际情况,将提高佛山法院对破产管理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效率和效果,进一步增强破产审判质效,促进“僵尸企业”清退。

编辑: 王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