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20.07.2015  19:58


佛山中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广州日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孙楠)郭某旗在2003年因为涉嫌谋财害命被通缉,逃亡十年后自首,但最终因为证据不足二审被宣判无罪。来自佛山中院的数据显示,三年间,从有罪最终变无罪的嫌疑人多达80人。而在昨日,由佛山中院主办的“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讨会上,公检法、律师、海关、学者等各个领域的专家,针对“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目的:

 

实现“以审判为中心”

 

作为全国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单位,佛山中院今年初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列入了《2015佛山法院司法改革要点》。  据了解,近三年佛山两级法院先后对27件一审案件、21件二审案件宣告无罪,中院再审改判无罪案件1件,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件51件。

 

佛山中院院长陈陟云表示坚持审判为中心是由司法活动的特殊规律决定的,只有以审判为中心,在司法活动全过程贯彻审判标准,才能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为了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审判长对团队办理的全部案件做到亲自开庭或进行法庭调查,并通过亲自阅卷、亲自撰写或审批裁判文书提高对案件的“亲历性”,并加大优质审判资源向一线的倾斜力度。

 

案例

 

涉嫌“谋财害命”  证据不足终判无罪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2月8日晚10时许,郭某旗伙同同村人郭×现(已判刑)当场杀死汤某,抢劫后两人逃离现场,建议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郭某旗在法庭上坚称他没有与郭×现密谋,案发时他只是在现场,并没有抢劫,也没有动手杀害被害人。

 

该案当年侦查时,民警无法起获郭某旗作案时所穿的衣物,现场的菜刀和铁锤上也并无提取到有价值的指纹。

 

佛山中院审理后认为,案件已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郭某旗参与共同抢劫杀人,最终对郭某旗作出了无罪的判决。

 

补充侦查后  “从犯”被判无罪

 

因“伙同他人用迷信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李某容一审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李某容以其是从犯,应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庭审中,李某容辩称自己无罪。

 

为了查清事实,佛山中院在二审中通过反复比对案发当时的街头监控录像,并调取了押解过程中的监控资料,初步确定李某容有可能不是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二次提审的过程中,在强大的心理攻势下,同案其他被告人均承认,李某容确实没有参与犯罪,而真正的案犯姚某因在当地势力很大,他们不敢指认。

 

后经建议补充侦查,最终形成了证明李某容无罪的证据链,李某容被佛山中院二审宣判无罪。

 

声音

 

需公、检、法、司共同参与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左卫民:防范冤假错案是中央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最直接的动因,构建冤假错案防范机制也是当前理论和实务界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不是法院一家的事,需要公、检、法、司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要从传统的“侦查、检察、审判”三阶段式诉讼结构向“审判阶段、审前阶段”两阶段式诉讼结构转变。从长远来看,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检察院对法院的某些过度监督应适当改变,而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监督则必须要加强。

 

坚持审判独立、审判中立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审判长路红青: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角色定位,坚持审判独立、审判中立原则,不受行政机关及其他单位、个人的干涉影响,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辩护人的合理要求予以满足,尽量使控辩双方力量对等均衡。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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