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宏强受贿476万元获刑10年

10.09.2014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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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宏强被法院一审判刑10年  

佛山公安局原副局长涉车辆年检腐败案一审判决 

9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佛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宏强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王宏强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追缴受贿所得人民币476万余元,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2013年,佛山市政协的一项调研牵出了王宏强案。当时,佛山市政协对佛山部分汽车检测站进行实体调研发现,佛山车辆年审存在“花高价请中介代办”的现象。随着佛山市纪委和佛山市检察院的介入,佛山机动车年审黑幕逐渐被拉开。因在检测站中持干股、享分红,53岁的佛山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宏强于2013年10月“落马”(详见本报8月20日社会版报道)。

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马远斌 陈雪梅

法院认定了检方指控的受贿数额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王宏强受贿分为3种方式,共15起受贿行为:其中,以“合作投资”型受贿2起,受贿金额人民币334万元、美元5000元、欧元5000元;为驾校、汽车销售公司、车检站等经营者提供照顾谋取利益的受贿行为11起,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24.43万元、港币4万元;接受下属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7万元。

受审时,王宏强对检方认定其收受他人钱财的数额不持异议,承认车辆检测站因其所在位置能给对方提供方便,才以“共同投资”方式,请其参与“投资”,并向其输送利益。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间,王宏强先后任佛山市公安局车管所副所长、所长;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支队长和公安局副局长等职。任职期间,王宏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人民币465.43万元、港币4万元、欧元5000元、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共476.08627万元)。王宏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王宏强表示,车辆检测站的确是看中了其身份位置才请他“投资”。

自首和立功的辩解被法院驳回

庭审时,王宏强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宏强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对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事实均予以认可,此外,王还主动承认了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和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办案机关已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其他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此外,对于立功的辩解,由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法院也没有采纳。

不过,归案后的王宏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交代了尚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宏强全额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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