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平安药业有限公司偷逃税款被查处

25.03.2016  15:58
      (《南方日报》2016.3.25)佛山市平安药业有限公司采用隐瞒销售收入、虚列成本支出等手段偷税,被税务机关依法查处,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合计1153.8万元。

  2015年5月,根据其他部门提供的线索,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平安药业公司2011年至2014年纳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13日,是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4月1日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查明,该公司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以收取现金的方式向客户销售药品合计1469.4万元,未开具发票,未申报纳税;在没有真实会议费消费的情况下,从佛山某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取得项目为“会议费”的发票403份,金额合计1336.1万元,并且全部入账虚列支出。平安药业公司销售货物不按规定入账,在账上少列应税收入的行为和在没有真实支出的情况下在账上虚列支出的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213.5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56万元。 

  佛山市平安药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已构成偷税。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追缴少缴的增值税213.5万元,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56万元,合计追缴税款569.5万元,并对其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计284.7万元。同时,上述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专家简介 

  何小王,长沙税务干部学院教授,律师,注册税务师,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改革与政府组织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国家税务总局北戴河培训中心客座教授。长期从事税收执法教学和研究,发表《偷逃税的鉴别》等数部专著和数十篇论文。 

  ▶专家点评 

  企业偷逃税的手法各不相同,但隐瞒收入和虚列支出是最常见的手法,本案佛山市平安药业有限公司即采用了这两类手法偷逃税。 

  药品经营企业普遍开展零售业务,零售业务中消费者经常未索取发票,这就给一些企业可乘之机,以为未开发票就可以不入账不申报纳税。但这样做往往得不偿失:首先,不规范的财务管理,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内控,而制作两套不同的账簿来应付税务机关,又必然留下税收违法的证据;其次,如果制作假账隐瞒收入偷税,药品采购合同、清单、入库等资料与销售资料如何做到进出一致?勉强为之则徒增管理成本且难以真正做到高度吻合,往往漏洞百出,为税务机关查处留下种种线索;第三,如果因为隐瞒收入而进一步隐瞒采购成本和资料,被税务机关查处后,这些本来可以抵扣增值税和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成本,也不能再抵扣、扣除,徒增税收负担;第四,企业偷逃税都是为了获取法外利益,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经受到查处则不仅法外利益无法维持,还可能遭受巨额的罚款。 

  药品经营企业虚列支出的偷逃税现象也比较典型,特别是一些药品经营企业可能存在回扣等不合法支出,就试图通过取得虚开的发票填补支出空白。取得没有真实交易的第三方提供的发票入账可能构成严重违法犯罪。首先,通过这种方式虚抵增值税或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认定为偷逃税,除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处不缴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其次,故意取得第三方发票入账的,还有可能触犯刑律。故意取得第三方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重可判处无期徒刑和罚金;故意取得第三方代开的普遍发票的,构成虚开发票罪,最重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和罚金。税务机关按照偷逃税处罚与公安司法机关追究虚开发票的刑事责任之间并不矛盾,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对偷逃税作出定性处罚后,偷逃税涉及到的故意取得虚开发票行为,还得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刑法规定追究其虚开发票的刑事责任。 

编辑:刘甫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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