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房屋出租人注意 违规提供居住服务拟最高罚50万

07.01.2019  12:01

  近日,由佛山市公安局起草的《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送审稿)》(下简称《条例》)报送佛山市政府转佛山市法制局审查。该《条例》首创“报送义务人”制度,报送义务人违法《条例》规定,最高可罚款50万元。

  本次《条例》首创“报送义务人”制度。《条例》规定,报送义务人应当主动履行报送义务。其中,流动人口居所为租赁房屋的,房屋出租人为报送义务人;流动人口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的,用人单位为报送义务人;流动人口居所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自购、自建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报送义务人;流动人口居所为前项所列情形以外的,居所提供人为报送义务人。受委托实际管理流动人口居所的,实际管理人为报送义务人。

  《条例》规定,报送义务人应当将流动人口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紧急联系人姓名、关系、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报送。报送义务人为流动人口提供居所时,应当查验居住人员身份。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居住服务。报送义务人虚假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流动人口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流动人口申报虚假居住信息的,记录为不良信用行为。

  对于居住人数较多的居所,居所提供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应当安装符合省有关技术规范的门禁和视频系统,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

  同时,《条例》拓展了居住证持证人享受的公共服务便利事项。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公共服务便利外,还可以享受申请稳定居住就业入户、积分入户,申请保障性住房,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随迁子女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根据国家和省政策确定参加高考资格,申办老年人优待证,申请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11项公共服务。

  在违反条例的处罚方面,《条例》规定,报送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流动人口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人员提供居住服务,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 | 羊城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