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偷逃税款再拒行政处罚 惠民佛山分公司被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02.09.2015  17:05

  (《佛山日报》2015.5.11)因为偷逃税款,惠民佛山分公司被佛山市国税局稽查局处以补税和罚款,金额合计130,787.18元。由于该公司拒不缴纳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日前已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根据举报线索,佛山市国税局稽查局从2013年6月25日起,对广州市惠民百货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在2011年4月28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 

  经过检查发现,惠民佛山分公司在2011年4月28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对部分销售收入未登记入账,也没有进行申报纳税,涉及应税销售收入金额共计2,377,699.94元(含税),折算成不含税销售收入金额共计2,308,446.54元,共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69,253.40元。其中:2011年少缴增值税税款23,126.98元,2012年少缴增值税税款46,126.42元。 

  惠民佛山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的规定,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偷税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惠民佛山分公司隐瞒销售收入,2011年补缴增值税23,126.98元,2012年补缴增值税46,126.42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6,907.08元。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于惠民佛山分公司销售货物取得收入没有在账上反映,未进行申报纳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佛山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其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69,253.4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34,626.70元。 

    综合以上补税96,160.48元、罚款34,626.70元,因为偷逃税款,惠民佛山分公司被罚补金额合计130,787.18元。上述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还将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佛山市国税局稽查局日前披露,在税务机关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惠民佛山分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同时,该公司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资产抵押,也没有由有偿还能力担保人提供担保。 

  由于该公司相关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编辑:梁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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