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疯狂货柜车”司机一审获刑九年半

02.04.2015  12:28


佛山“疯狂货柜车”司机一审获刑九年半

闹市逆行连撞18车致3人受伤,经鉴定案发时无精神病,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

 

 

 

    图为郭光灿向被害人鞠躬表示道歉。卢柱平  摄

 

 

本报佛山4月1日电    货柜车在闹市逆行,连撞18辆车,致3人受伤,肇事司机堪称疯狂。今天,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货柜车司机郭光灿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7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郭光灿驾驶一红色货柜车行至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与禅城区季华路交界处附近时,为逃避交警检查,驾驶该车逆行逃跑至南海大道南新三路与南桂东路交界的路口,冲上中间绿化带而被迫停车。期间,郭光灿驾驶的货柜车连续碰撞18辆正常行驶的车辆,并致两名在安全岛等绿灯的路人受伤。随后,郭光灿为抗拒抓捕,在驾驶室内持铁锤将要求其下车的交警李达煊头部打致流血,后被现场民警抓获。

 

经鉴定,18辆被撞车辆的事故损失修理工时费以及材料费共计价值43万余元,而受伤的交警和路人均属轻微伤。

 

庭审中,被告人郭光灿辩称其没有看见交警前来检查,所以并非因故意逃避交警检查而逆行;事发时其不知道当时发生了什么情况。而其辩护人则辩称,因没有证据证实有交警查车,所以郭不具备犯罪动机;郭被注射镇定剂后作出的精神状态鉴定不应采信,且案发前曾与郭通话的证人均能证实郭出现幻觉,通过逆行逃避交警检查也与常理不符,故郭在案发时精神状态不正常。另外,郭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南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光灿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驾驶重型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逆行,连撞多辆汽车,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卢柱平)   

 

■连线法官■

 

被告人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宣判后,该案主审法官张苑华在接受采访时介绍,南海大道是佛山交通要道,限速60公里/小时,事发时虽然不是上下班高峰时段,但车流量也很大,过往车辆行驶速度也比较快。被告人的行为对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险。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案发时精神状态不正常,被告人被注射镇定剂后作出的精神状态鉴定不应采信。对此,张苑华法官表示,虽然部分证人及被告人反映案发时被告人出现幻觉,被抓时情绪不稳定,但是,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反映了被告人被抓后吵闹不止,故医生才在被告人被抓的当日及次日注射了10毫升的安定注射液,以便让被告人安静下来正常休息,但被告人仍对民警的提审要求置之不理。而关于精神状态的司法鉴定是在同月19日进行,距被告人的注射时间相隔较久。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格,并在综合了各方面的客观材料后才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即被告人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无精神病”诊断标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所以,鉴定意见应予采信。而被害人的陈述和多名证人的证言也可以佐证被告人案发时精神状态并无不正常。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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