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重启限购:部分区域执行限购 首套首付升至3成
中新网10月7日电 据佛山市政府官网消息,佛山人民政府办公室今日晚间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称将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对部分区域执行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通知表示,自即日起,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其中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可在上述区域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通知称,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继续充分发挥佛山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联席会议的作用,统筹、指导、协调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各区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房地产调控的有关精神,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目标,区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完善住建、国土、规划、发改、统计、工商、金融、宣传等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对稳定房价不力的区,市人民政府将启动问责。
二、对部分区域执行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自即日起,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可在上述区域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3.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在上述区域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4.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5.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6.购房时间的认定,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30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等文件规定,在上述限购区域执行首次购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在我市非限购区域仍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自2016年10月8日起,对上述限购区域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如下调整:
1.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4.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监管
(一)引导合理定价。
新建商品住房首次明码标价备案应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商品住房价格确定。商品住房价格一经备案,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报。
各区应加强对商品住房项目销售的指导。对项目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同类在售项目价格或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影响区域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暂不办理价格备案、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二)加强实时监测。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各区实时进行价格监测。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擅自提价的项目,立即停止网签并责令整改。
为保持房价总体稳定,必要时,以项目为单位加强监测。若当日项目成交价明显高于本区域同类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的,由该区暂停该商品住房项目网签30日。
四、严控市场秩序,严厉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佛山市住建管理局佛山市发展改革局佛山市工商局佛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惩违规销售行为的通知》(佛建管〔2016〕173号)要求,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预售款入账和使用、销售中介、房地产广告、房地产金融、价格方面的监管。严打捂盘惜售、虚假宣传、未取得预售许可进行商品房销售、价外收费、一筹多认、非法金融、违规炒楼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五、科学管控土地出让
(一)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增加住房供给。
科学合理制订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加快落实2016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缓解因土地供应不足而造成的房价上涨压力。各区要按照年初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出让计划,通过盘活存量土地、实施更新、棚户区改造和加大土地整备的力度等多种方式,增加土地供应量,落实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进一步保证住房供应量,平衡市场供给。
(二)加强研判,防止局部过热。
要适当控制上述限购区域的土地供应节奏并适当提高土地竞买条件。在严格执行土地竞买保证金及首付比例的同时,土地全额出让金的支付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对出让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的(在招拍挂公告中明确),要采取熔断机制或由竞价转为竞配人才住房或保障性住房面积等方式,有效防范局部土地市场过热。要切实加大佛山市中西部区域的土地供应力度。结合全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引导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市场的购房需求向佛山市中西部区域转移,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和组团城市建设目标的实现。
(三)加大土地市场的执法力度,提高土地市场的履约水平。
结合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土地市场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期限开工、竣工开发建设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
六、正确舆论引导
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对房地产销售应客观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相关主管部门应严控媒体、商家各方炒作房价行为,稳定市场预期。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虚假市场信息的,暂停其代理的项目网签备案。对各类机构及个人利用各种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制造、传播谣言的,坚决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以上措施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的,由市住建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