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作弊考生和“枪手”被公诉 这些人可长点心吧!

13.01.2016  13:27

因代替他人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蔡某在考场内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昨天,北京海淀检察院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对“枪手”蔡某,及以7.6万元的价格通过替考组织寻找“枪手”的考生梁某提起公诉。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正式实施,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替考行为开始受到刑法处罚。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是《刑九》实施后第一个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这一考试中的作弊者,成为第一批“出头鸟”。

案情

梁某35岁,2015年报名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通过网络联系替考机构。梁某承诺支付7.6万元人民币后,替考机构联系到26岁的蔡某,承诺可付给蔡某500元至3000元让其替考,并带其办理准考证。去年12月26日,蔡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时,监考人员发现其身份证照片与准考证照片不符。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述其犯罪事实,12月29日犯罪嫌疑人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释疑

2015年11月1日《刑九》开始施行,替考入刑。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哪些考试将被重点调查?

替考入刑对遏制作弊有什么作用?

为此记者采访了承办梁某、蔡某案的海淀检察院检察官孙鹏。

1、替考等行为将受何种处罚?

检察官孙鹏介绍,《刑九》有关考试作弊的新设罪名共有两个,分别是 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代替考试罪 。其中,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哪些?

检察官孙鹏告诉记者,法条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据统计目前有十几种, 包括高考、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普通话考试等 ,一些依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则不在此范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了普通话考试,《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律师法》又规定了司法考试,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考试。

3、替考入刑是否能够遏制作弊?

据检察官孙鹏介绍,《刑九》实施前,考试作弊会被取消单次成绩、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批评教育、开除学籍、给予纪律处分等等,而对充当“枪手”者一般会予以行政处罚。而依据《刑九》,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嫌代替考试罪,可被处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孙鹏称,到案后,蔡某痛哭流涕,悔不当初,称自己因家境贫困,迷失了方向,才做出了违法的行为。梁某称,自己在一家不错的单位任职,本想通过考研让自己的事业发展得更好,却没想到一时冲动找人替考,要面对今天如此严重的后果,也断送了自己的前途。

“替考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利益。替考入刑后,如今对替考作弊的处罚力度非常大,后果也很严重。”孙鹏分析,代替考试罪入刑之后,会给那些抱有侥幸 心理 的考生和机构以一定的震慑。他呼吁广大考生, 要以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诚信对待考试,按照诚信的考试方式来获得自己应有的成绩。不要心怀侥幸,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

相关案例

房山法院本周五将审三起替考案

据了解,《刑九》实施后,2016年,北京已有数起替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昨天上午,记者从房山法院获悉,该院将于本周五开庭审理三起考研替考案,被告人包括三名“枪手”和一名被替考人,这些人均是在同一考点内被查获的。

2015年12月26日,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首场考试开考。据房山检察院指控,当天上午8时40分许,27岁的女子胡某在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09教室内,代替34岁的女子曾某某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当场查获。同日8时40分许,24岁的男子马某在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01教室内代替33岁的男子谢某参加研究生考试时,被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在房山区一酒店内,将正在等候的被替考者谢某抓获。同日下午4点半,25岁的女子康某在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11教室内代替28岁的女子曾某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当场查获。

据了解,三名枪手均系大学文化,胡某案发前是芒果唯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容总监,康某案发前是湖南誉元档案技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职员,马某案发前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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