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侵害同居暴力拟被视为家庭暴力 增加经济虐待内容

22.12.2015  10:21
新华社发 - 新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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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审,有委员建议在法律中增加邻居的强制报告义务

  据新华社电 已经离婚了,前配偶还频频骚扰怎么办?儿女不尽赡养义务,克扣老人生活费算不算家暴?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审稿。

   家庭成员间的精神侵害属暴力

  与一审稿相比,本次草案扩大了反家暴法的适用范围,明确指出,家庭成员间的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同居关系之间的暴力行为也被视同家庭暴力。

  根据草案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此外,未婚同居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利,草案在附则中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定义中增加“经济虐待”内容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离婚不离家’的现象在离婚家庭里比例不小,这些人同在一个屋檐下,会经常发生暴力侵害。”吕祖善委员说,虽然二审稿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已经增加了同居关系施暴的有关内容,但还应继续扩大涵盖人群。

  张平委员则表示,现实中许多家庭中的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进行了严格甚至是暴力的控制,从而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因此“经济虐待”应纳入家庭暴力;蔡昉委员也认为,对于儿童和老年人来说,损毁财务、不给食物,都是典型的暴力行为,联合国、妇女大会等国际性文件中也特别在家庭暴力中提到了经济暴力,因此赞同在家庭暴力的定义中增加“经济虐待”的内容。

  七类机构有强制报告家暴的义务

  在一审稿中,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家暴强制报告义务成为一大亮点。在此基础上,二审稿扩大了家暴强制报告的主体范围。

  二审稿规定,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家暴或疑似家暴的,有向公安机关强制报告的义务。侯义斌委员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行为除家庭在场成员外,最直接了解的可能是邻里居住人员,因此建议在法律中增加邻居的强制报告义务,而公安机关需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此,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徐谦也深有同感:“今年8月,上海发生过一起妻子被丈夫剁手案件,案中女受害人曾向路人求助,但没有得到帮助。如果当时有人报警,她就不会残废了。”他说,反家暴工作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有必要在相关条款中增加单位和个人的举报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72小时内裁定

  草案还明确,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受理的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要在24小时内裁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老幼病残孕等家庭暴力中的弱势群体,草案强调,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草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