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 于正被判侵权赔琼瑶500万元

26.12.2014  15:40

  备受关注的台湾作家琼瑶起诉大陆编剧于正等著作权侵权案25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被告方赔偿原告500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琼瑶代理律师王军表示,已经通过微信将判决内容转告琼瑶,能够感受到琼瑶情绪十分激动。被告方于正代理律师则表示,他们将上诉。

  12月5日,琼瑶诉于正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庭审。庭审中,琼瑶、于正二人并未到场,均由代理人出庭,双方进行了多次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主要聚焦三大问题,此番判决都作出了回应。

  焦点1

  琼瑶是否有资格控告于正侵权?庭审中,于正方及四家被告公司对琼瑶的著作权表示质疑。于正方认为,《梅花烙》剧本始终未公开发表。在电视剧《梅花烙》中,编剧为林久愉,琼瑶仅是编剧指导而非作者。因此,琼瑶是否享有对《梅花烙》著作权值得商榷。对此,琼瑶代理人予以反驳,并递交编剧林久愉的声明予以证明。

  法院判定,林久愉根据原告琼瑶口述整理剧本《梅花烙》,是一种记录性质的执笔操作,并非著作权意义上的合作创作活动,因此林久愉并非剧本《梅花烙》作者,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应为琼瑶。小说《梅花烙》系剧本《梅花烙》的改编作品,其作者和著作权人同样均为琼瑶。

  焦点2

  如何认定于正是否侵权?在庭审中,被告认为,《梅花烙》小说在情节、人物等方面与《宫锁连城》剧本相似不多。同时,原告所举证的相似桥段只占《宫锁连城》较小部分,难以说明该剧涉及抄袭。同时,被告对文学和影视创作的桥段借鉴进行了阐释,并举例表示,原告主张的21处相似桥段属于文学作品创作中惯用模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认定,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上以小说《梅花烙》、剧本《梅花烙》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和再创作,前者与后者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和推演过程基本一致,可以认定剧本《宫锁连城》涉案情节和小说及剧本《梅花烙》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从而构成了对后者的改编,侵害了原告的改编权。

  焦点3

  涉嫌侵权剧目的处罚额度将为多少?值得引起注意的是,琼瑶此次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了2000万元。除电视台予以播出以外,《宫锁连城》还登陆了国内多家知名网络电视终端。琼瑶方认为,《宫锁连城》已经形成稳定收益。据此要求予以赔偿。

  法院最终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类型、影响力、被告侵权使用的情况、侵权作品播出使用的范围以及被告方获利的情况等综合考虑,判令于正及四家公司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涂铭 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