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不可作误导

25.04.2015  13:38

案例:近日,消费者林先生到某区工商分局投诉称:2月6日,他在某手机营业厅买了一部“红米note”手机,价格为999元。当时该营业厅的手机宣传页显示:“‘红米note’手机屏幕是5.5寸四核”。林先生购机后,了解到该手机的屏幕实际为5.5英寸而非“5.5寸”,认为经营者在宣传中误导消费者而投诉。

经工商人员调查核实:经实际查看手机所附说明书及服务员所述手机屏幕的计量单位,皆为“英寸”。因此,工商部门认定,该营业厅在手机销售中,以宣传页广告的形式进行虚假宣传,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给林先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经过调解,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由手机营业厅对林先生所购价值999元的手机,进行三倍赔偿,并按要求退回货款。

由于经营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依据有关规定,工商部门对该手机营业厅进行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尽量选择信誉好的大商场或专柜,一定要索取发票、信誉卡,核对手机串码与包装、手机内部商品标帖所标注的是否一致,核对手机附件是否齐全,核对手机与商业宣传是否一致;维修手机时,应要求开具正式维修凭证,明确手机所存在的问题,并妥善保管;使用手机过程中,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动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或到辖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卓愚君玲自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