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亭失火殃及小车 物管担责

15.07.2017  08:06

大洋网讯 小区保安亭失火,把停靠在旁边的一辆外来小车烧着了,车主因此索赔。小区物管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车主诉至法院。近日,花都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车主自行承担3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70%责任。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保安亭起火小车车尾被烧

去年2月15日上午,卢先生驾车到花都某小区探望亲戚,在获得保安准许后自行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南门保安亭附近。当日下午3时44分许,该保安亭因电线短路起火,导致卢先生车辆车尾被烧毁。

事发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为卢先生的车辆出具《维修报价单》,认定车辆维修总费用为1.8万余元。其后卢先生将车辆交付维修,并于同年2月21日实际支付维修费1.1万余元。卢先生要求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其赔偿车辆维修费1.8万余元及利息和交通费等。

物业公司辩称,卢先生并非涉案小区居民,其把车辆停放在不能停放的消防通道上,违反了《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有错在先。同时,物业公司没有收取保管费,和卢先生并不存在车辆保管关系。因此,物业公司没有保证其车辆安全的责任。物业公司认为,卢先生车辆受损,是保安亭电线短路引起火灾所致,因此起火原因源于不可抗力。综上,该案赔偿责任应由卢先生自负,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和物管被判各自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安亭有关防火等安全使用负管理及防范义务,且卢先生驾驶车辆进入小区时得到保安许可,其停放车辆及位置也未被物业公司阻止或禁止。物业公司为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对卢先生进入小区公共区域的车辆应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管理。因此,物业公司不能以卢先生不是小区业主而免除其对小区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责任。

卢先生车辆车尾烧毁的直接原因为保安亭电线短路起火,物业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对卢先生的车辆受损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物业公司辩解保安亭起火为不可抗力显然与法律规定及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另一方面,卢先生将车辆随意停放于保安亭附近,没有考虑消防通道及车辆安全且停放后疏于照看,在保安亭起火后未及时转移车辆,因此也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法院认为,车辆损失情况应以最终结算及卢先生实际支付维修费用为准,即1.1万余元。综上,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就涉案车辆车尾烧毁损失,由卢先生自行承担30%责任,即3450元;由物业公司承担70%责任,即8050元。

(信时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宁宇 夏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