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纳入“见义勇为”释放制度善意
■廖水南
3月2日,广州市政府审议通过了《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并将于今年实施。《办法》将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纳入到见义勇为范畴。其中,将保安纳入见义勇为为广州首创。
见义勇为的定义,即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保安等人员虽然也有守护一时一地之平安的责任,但却是约定的义务而不是法定义务。由此,将保安纳入到见义勇为范畴实际上是一种确权。
在现实中,相较于民警等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因公受伤有着相对完善的保障,保安等人员因公受伤,却往往只能成为“被冷漠的英雄”。最终,保安等人员既不能享受到普通人见义勇为的权利待遇,又无法和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一样得到公正的对待,境地十分尴尬。很可能引发心理失衡,甚至导致在紧要关头趋利避害、明哲保身或者难以继续坚持弘扬正气。这明显不利于见义勇为成为社会风尚和道德力量。
反之,将保安纳入到见义勇为范畴,不仅是对他们正当权益和公正待遇的确认,更是让见义勇为得到更大的认同,也是向社会传递向善的价值。
实际上,保安见义勇为被认定和褒奖早前已有多例。2010年4月,泉州两位保安小刘和小梁因为及时伸出援手并捆住抢劫银行储户的歹徒,被评选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2014年7月,路见不平一声吼,吓走向女孩施暴的歹徒的武汉保安苏刚被评为“见义勇为好居民”;2014年11月,北京保安苏士龙勇救落井游客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可以说,将保安纳入到见义勇为范畴,是一种认识理性和观念更新,是对社会现状和法律现实的尊重,更是法制建设的严谨与务实。当见义勇为的正能量得到制度善意最大限度的激发,见义勇为的热血赞歌行为肯定会被不断传颂,创造出一个更加和谐温暖的文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