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重点任务分解和重点项目清单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
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重点任务
分解和重点项目清单的通知
粤环〔2014〕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已于2014年2月正式印发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重点任务分解和重点项目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粤府〔2014〕6号文的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附件:1.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重点任务分解
2.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重点项目清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21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附件1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
重点任务分解
一、深化工业源治理,推进脱硫脱硝工作任务分解
(一)深入推进电厂污染减排。
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2014年底前全省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全部取消烟气旁路;到2015年全省所有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应达到95%以上;2014年底前全省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全部完成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要增加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5%以上;从2014年7月1日起,珠三角地区所有燃煤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烟尘特别排放限值,其他地区执行烟尘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科技厅、省外经贸厅、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全面推动锅炉污染整治。
1.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加快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珠三角地区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其他地区城市建成区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保留的锅炉要在2015年底前通过改进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烟气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或中控系统。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科技厅、省外经贸厅、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2.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积极推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2014年4月底前编制完成全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规划。2015年底前,珠三角地区有用热需求的工(产)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全省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30%左右;2017年底前,全省有用热需求的工(产)业园区和珠三角地区有用热需求产业集聚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全省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80%左右。东莞麻涌镇要在2015年完成集中供热改造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其他行业污染综合治理。
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2000吨/日以上规模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按要求完成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改造。2000吨/日以下(不含本数)规模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逐步实施低氮燃烧改造。2015年底前,规模大于70万平方米/年且燃料含硫率大于0.5%的建筑陶瓷窑炉、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改用清洁能源或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及高效除尘设施。实施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2014年底前全省所有石油催化裂解装置完成脱硫,2015年底前全省所有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硫,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硝。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削减挥发性有机物,着力控制臭氧污染任务分解
(四)推进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
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2014年底前广石化、惠州壳牌、中海油惠州炼油分公司完成LDAR试点工作,2015年底前珠三角地区石油炼制与化工企业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石油炼制企业应用LDAR技术;2017年底前其他地区石油炼制与化工企业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全省所有石油炼制企业及重点化工企业全面应用LDAR技术。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中国石化湛江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炼油分公司、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五)实施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
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2014年底前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以及化工企业储罐区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及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2015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完成重点企业治理任务,2017年底前,其他地区完成重点企业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六)开展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淘汰开启式干洗机,2015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2017年底前,其他地区城市建成区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三、发展绿色交通,减少移动机械设备污染排放任务分解
(七)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大力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广州、深圳每年新增公交车中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车辆比例力争达到60%以上。加快各行业老旧车辆更新。2015年1月1日起珠三角地区物流园区和货物流转集散地使用符合国Ⅲ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货物运输。
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八)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
1.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向国家申请提前实施第V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并按要求实施;各地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须与省环境保护厅联网,2014年底前各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应达到80%以上,全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应达到90%以上;2015年底,珠三角地区各城市“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其他城市不低于30%,全省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基本淘汰珠三角地区所有“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省范围的“黄标车”。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2.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严格按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进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按照环保车型公告的型式核准技术指标对拟注册车辆污染控制装置进行实质性技术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注册登记或转入;在限行区域内推广设立电子执法系统,对进入限行区的“黄标车”进行实时抓拍并依法处罚;加大机动车停放地抽检、道路抽检力度,2015年底前完成全省超期未年检车辆清查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九)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2014年起,全省加油站全部销售粤Ⅳ车用汽油和国Ⅳ车用柴油;2014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全面供应粤V车用汽油;2015年6月底前全省全面供应符合第V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大力度对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车用成品油质量开展执法检查。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十)推进船舶、港口及其他机械设备减排。
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珠三角地区新建邮轮码头必须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10万吨级以上的集装箱码头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2017年底前,全省原油、成品油码头完成油气综合治理,基本完成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工作。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第Ⅰ阶段船用发动机排放标准,2017年底前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基本实现靠港使用岸电。2015年底前珠三角地区重点港区完成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珠三角地区所有港区和其他地区重点港区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推动粤港澳合作控制远洋船舶污染排放。核查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状况,研究制定有关排放控制政策。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海事局、省海洋渔业局、省环境保护厅、省港澳办、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面源整治,控制扬尘和有毒气体排放任务分解
(十一)加强扬尘污染治理。
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各城市主城区内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应逐步实现封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须规范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十二)严控有毒气体排放。
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对重点行业实施二噁英减排示范工程,对垃圾焚烧发电厂每年定期开展二噁英监督性监测。禁止露天焚烧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或将其用作燃料。把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研究制订燃煤排放汞、铅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标准。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五、严格环境准入,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任务分解
(十三)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
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严格实施环评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实行污染物削减替代,提高重点行业大气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六、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集聚发展任务分解
(十四)调整产业发展格局。
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制定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立健全适应主体功能分区的重点行业准入机制并严格落实。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十五)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
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环境敏感地区及城市建成区内已建的钢铁、石化、化工、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企业和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企业的环保搬迁和提升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十六)推进产业集聚发展。
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坚持集聚发展和区域统筹协调,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投资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厅、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七、发展绿色经济,淘汰压缩污染产能任务分解
(十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十八)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制定实施全省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有利于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推行环境监测社会化,推进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十九)严格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
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制订严于国家要求的禁止新、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建立高污染行业产能数据库,严格限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珠三角地区按要求禁止新、扩建重污染项目,禁止新、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十)淘汰压缩污染产能。
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订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2015~2017年淘汰政策和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任务分解
(二十一)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实行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全省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36%以下,珠三角地区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实施新建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完善全省天然气主干管网规划和各城市燃气管网规划,2015年底前天然气管网通达珠三角地区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2017年底前,通达全省具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和珠三角地区产业集聚区,力争天然气供应能力达到500亿立方米,珠三角地区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路、单机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960万千瓦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提升工业燃料品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从2014年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成区和珠三角地区城市建成区均应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他城市禁燃区面积应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城市建成区均要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将禁燃区范围扩展到近郊。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烧设施要在2014年底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
九、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升环保监管效能任务分解
(二十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完善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环境监管体系,提升环境监管能力。2014年底前完成省、市两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任务,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二十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按照国家考核要求,定期督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对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
(二十五)严格环境监管。
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加强与各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实行挂牌督办,坚决取缔小炼油、小锅炉等无证经营企业,重点打击重污染企业超标排放、施工扬尘管理不规范、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行为。完善环保信用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
(二十六)完善执法衔接机制。
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完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及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
十、保障措施任务分解
(二十七)完善协调和预警应急机制。
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2014年底前分别完成省、珠三角区域、广州市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系统建设,2015年底前珠三角其他地市完成建设任务;建立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预测预警机制,各地级以上市抓紧制订本地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完善管理体系。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省应急办、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十八)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
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完善法规规章,健全标准体系,强化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质监局、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十九)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完善资源环境价格体系,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税支持力度,创新环保金融政策。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三十)完善全社会参与机制。
主要措施和时间节点:从2014年起,定期公布各地级以上城市的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全省所有国控、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实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各地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开展宣传科普和教育培训,提高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公众监督和举报大气环境污染行为,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社会监督活动。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新闻办、省教育厅、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为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责任主体。本文第一顺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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