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环〔2014〕48号
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发改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现将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评价范围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规定需要环保核查的上市企业和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2014年评价范围为《办法》第三条第(二)、(三)项所列省控、市控和重污染行业企业,2015年起扩大至《办法》规定的应当列入评价范围企业,并协助省环境保护厅开展省级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县(市、区)评价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确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信用不重复评价。
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应向负责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级环保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每年确定纳入本年度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名单,并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同时抄送上级环保部门和同级发改、工商、人民银行、银监部门。
二、评价程序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包含企业自评、初评、反馈、复核、公示、公布、修复等程序。具体如下:
(一)企业自评。
各参评企业按照《办法》所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自行评分,并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
(二)初评。
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根据日常环境监管情况汇总审核参评企业的信用评价信息,并将省级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信息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环保部门根据日常环境监管情况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依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进行初评。
(三)反馈。
环保部门将初评结果反馈给被评价企业,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被评价企业在15天内提出意见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省级参评企业的反馈意见由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统一核实后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四)复核。
环保部门会同同级发改、工商、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对参评企业的反馈意见进行复核。
(五)公示。
环保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拟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拟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环保部门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
(六)公布。
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并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七)修复。
“环保警示企业”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经核实后,可以进行环境信用修复。
三、结果应用
各部门之间应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修复结果通报给同级发改、工商、人民银行、银监及其他有关部门,纳入本地区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发改、工商、人民银行、银监及其他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工作职责,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修复结果,并在每年1月30日前向环保部门反馈上一年度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情况。
四、监督管理
(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指导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开展。各级环保部门应主动公开相关企业环境监管信息,认真审核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对评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如实报送省级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信息,报送信息必须与公开的环境监管信息一致。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开展相应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本地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按以下规定降级、修复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并及时抄送上级环保部门和同级发改、工商、人民银行、银监部门:
1.信用降级
参评企业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环保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下调一级,并向社会公布;参评企业出现《办法》第十五条所列“一票否决”情形的,环保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环保不良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2.信用修复
在同一评价周期内或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六个月内,“环保警示企业”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公布评价结果的环保部门提交修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因污染防治设施工艺落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须投入资金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一个月以上,委托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当地环境监察部门须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记录。省级参评企业实施整改、完成现场监察、监测后,需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由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经审查核实,企业已经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环保部门在政府网站公示7天,若无异议,则通过信用修复,在企业环境信息记录中,补充其整改信息,将其信用等级上调一级,并向社会公布。存在恶意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信用修复。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环保黑名单制度。对未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内的企业,若有《办法》第十五条所列“一票否决”的行为,则结合日常环境监管实际情况,直接予以确定为“环保不良企业”,并纳入环保黑名单。对列为环保黑名单的企业,环保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抄送上级环保部门和同级发改、工商、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五、奖惩机制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办法》第六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规定,在环境管理过程中按照环境信用等级对企业进行分级管理,并建议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激励或约束性措施。
对“环保诚信企业”,环保部门还可以实施以下环境管理措施:
(一)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优先推荐参加“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评定;
(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时,予以优先安排;
(三)企业评选各类先进,在出具环保审核意见时,予以优先推荐。
对“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现场监测频次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环保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本通知已通过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粤环发〔2010〕62号)同时废止。
省环境保护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商局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银监局
2014年6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