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为利竟做荒唐事 保险期满半年才要求交保险费

19.06.2016  16:39
此后,木业公司并未按照双方的约定期限缴交保险费,而保险公司也一直未向其催缴保险费或者终止合同,直至保险期限届满后半年,才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木业公司支付保险费用395562.

  本报讯  某保险公司在接受某木业公司的林木火灾保险投保后,在保险期限内既未向其催缴保险费,亦未采取终止合同等措施,直到保险期限届满后半年才向法院起诉木业公司要求支付保险费。近日,五华法院认定保险合同未生效且保险公司有违诚实信用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保险期限届满半年后索要保险费

  2013年5月至6月间,某木业公司为其种植的桉树林分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6份林木火灾险,保险公司为木业公司签发了《林木火灾保险单》,并在保险单内特别约定:“投保人按本保险单约定的日期交付保险费,是本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若投保人未及时按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6份保单的保险金额共计275223554元,某木业公司共需支付保费395562.9元。此后,保险公司陆续将发票和保险单通过邮寄方式快递给木业公司。

  此后,木业公司并未按照双方的约定期限缴交保险费,而保险公司也一直未向其催缴保险费或者终止合同,直至保险期限届满后半年,才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木业公司支付保险费用395562.9元,且按照银行同期一年至三年期贷款利率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和承担案件诉讼费。

  ■合同未生效,保险公司诉求被驳回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接受木业公司递交的林木火灾保险投保单后,签发了林木火灾保险单,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但《林木火灾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按照本保险单约定的日期缴付保险费,是本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所以本保险合同至保险公司起诉时都尚未生效,未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保险公司在约定缴费期限内既不予催缴,又不采取终止合同等措施,而是选择在约定保险期限未发生保险事故后,用诉讼方式要求木业公司支付保险费,有违诚实信用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因此,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诉请予以驳回。

  (宋志宏  吴凤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