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高速车祸遭保险拒陪 法院判太平洋霸王条款败诉

15.03.2016  23:54

  中新网东莞3月15日电 (李映民 安致标)晏某在驾驶证实习期内发生高速路车祸,导致第三人受伤、车辆损坏。由于晏某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称晏某违规上高速,拒赔晏某的损失,晏某诉请太平洋保险赔偿其垫付第三人的损失10万元。

  记者15日从东莞中级法院获悉,法院审理认为,晏某开在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公路的情形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主张根据上述条款免责不成立,不予支持。

  据了解,晏某驾驶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并导致他人受伤、车辆损坏。第三人的医疗费、车辆维修损失共计10万元。晏某开的车辆该车已向太平洋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交强险的财产损失险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险限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时,在上述保险期内,但晏某尚在领取驾驶证后不足一年的实习期内。

  对此,太平洋保险则表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二项第六目约定,驾驶人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晏某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违反规定,太平洋保险应对晏某的损失免赔。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上述合同条款中的“法律法规”是否包括部门规章存在两种解释,而上述合同条款系太平洋保险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对上述合同条款应作出不利于太平洋保险的解释,即上述合同条款中的“法律法规”不应解释为包括了部门规章。因此,晏某在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的情形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太平洋保险主张根据上述条款免责不成立,不予支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