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保险时隐瞒吸毒史 突然身故法院判免赔

24.03.2016  11:40

东莞时间网讯   肖某投保时向 保险 公司隐瞒了其曾经服用毒品的事实。7个月后,肖某醉酒后高空坠楼死亡。保险公司以肖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存在吸毒史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保险受益人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肖某是某保险公司的销售从业人员,且是案涉人身保险合同的销售代理人。2014年5月,肖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主险保险期间为20年、保险金额50万元,附加一年期短险包括附加意外,保险金额为3万元,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是其母亲。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 疾病 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014年12月的一天凌晨,肖某在东城一栋房子从高处坠落身亡。当月,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被保险人肖某投保前存在吸毒史,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公司的承保决定,作出不予给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和不予退还保险费的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保险代理人,肖某明知自己具有吸毒史的情况属于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其在人身保险投保书的询问事项中对是否曾经有药物滥用或服用毒品的问题回答“否”,向保险公司隐瞒了其曾经服用毒品的事实,属于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