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拟设“后悔权” 20天内反悔可全额退款

14.10.2015  13:09

法制晚报讯(记者 温如军)今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 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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