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发布 有谣言政府应及时澄清

26.03.2015  11:16

行政机关发现谣言,应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这被写进了《东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东莞市政府昨天发布了《办法》全文,规定了十四项应重点公开的事项,其中包括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信息;科技项目申报、立项、验收及经费等信息。此外,办法规定,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初步核实情况,并持续更新。

行政机关辟谣职责写入《办法

记者了解到,《办法》是东莞出台的首部全面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办法。在今年1月初,东莞市长袁宝成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该办法草案时曾表示,本办法的原则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才例外”。

办法》对各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内容作了统一规定,包括应当指定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以及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等。

其中,《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也就是说,当行政机关发现有负面影响的谣言时,有进行辟谣的职责。这一规定写在《办法》的“总则”部分,而非“主动公开”部分,可见市政府在这方面的重视程度。

遇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公布并更新

办法》重点列举了东莞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型(详见附表)。其中包括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等信息;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排污费征收等信息;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信息;科技项目申报、立项、验收及经费等信息,等等。

在信息公开的时效方面,《办法》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而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政府应对措施等政府信息。

根据《办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公开政府信息: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服务中心或服务大厅;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政务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其他方式和渠道。其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发布统一平台,及时更新网上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下载等服务功能。

应重点公开14类政府信息

(一)行政审批改革调整目录、改革动态等信息;

(二)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等信息;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等信息;

(四)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

(五)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排污费征收等信息;

(六)政府招投标、采购等信息;

(七)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

(八)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征收集体土地批准文件、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等信息;

(九)房屋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信息;

(十)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

(十一)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信息;

(十二)科技项目申报、立项、验收及经费等信息;

(十三)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

(十四)市人民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