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20%退票费案在列
央广网北京9月13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北京律师董正伟要求国家铁路局公开“20%退票手续费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的新闻引起了热议。经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判国家铁路局败诉,要求其针对董正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自2008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我国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逐年上升,去年一年受理一审政府信息公开案近5000件。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跟传统行政案件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再加上该条例在一些制度上规定不具体,导致法院办理案件时,遇到很多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昨天(12日)公布了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目的就在于,指导各地法院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的同时,促进司法机关裁判尺度以及行政机关执法尺度的统一。另外,也有助于公众了解信息公开工作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在接受中央台记者孙莹采访时,详细说明了相关案例的典型意义。下面通过几个有代表性的案例,为您梳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些重要原则,看看有哪些信息我们是可以要求政府公开的,也是政府有义务公开的。
原则一:“内部信息”不能成为行政机关拒绝公开信息的“挡箭牌”。
三亚市的余穗珠在混凝土搅拌站旁种了30亩龙眼,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龙眼开花结果的影响,她要求三亚国土资源局公开相关环境资料。但是相关部门以“环评报告属于内部信息、企业文件”为由拒绝公开信息;最后,法院判决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李广宇:虽然有些属于企业的信息,它不是行政机关自己制作的,但是它被政府机关获取、保存,也就构成了政府信息,而且这些信息实际上对公民、法人是非常有用的,所以要依据公民的申请作出公开的答复,强调了例外信息法定重要的原则,不是说哪个行政机关或者哪一个行政官员他自己就能主张和决定的,这都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原则二:已经经过批准、开始施行的决策必须公开。
福建永泰县的姚新金、刘天水要求公布房屋所在区域、地块拟建项目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以及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供地等四方案。福建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以“内部信息、处在审查过程,信息可以不公开”为由拒绝公开。经过诉讼,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公开相关信息。
李广宇:决策的信息未必不公开就比公开的效果好,在事前下些毛毛雨、吹吹风,让社会逐渐接受、软着陆,都是有好处的。另外有些事项是必须在决策的过程中公开的,比如立法,要在起草过程中就对草案公开征求全社会的意见。适用的原则就是,已经经过批准并且实施了,显然这个过程已经告一段落了,你再主张它是过程性信息就站不住脚了。
原则三:政府信息要全面履行职责,不能遗漏。
石家庄一家名为“如果爱”的婚姻服务公司,要求民政部公开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相关资料、年检资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信息。民政部未在法定期限作出答复,只是在后来发出告知书,让该公司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并附上了网址。但是法院审理发现,大量信息查不到,最终判决民政部履行公开信息职责。
李广宇:民政部没有尽到审查答复义务,它构成了遗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行政机关在告知获取途径方面应当全面履行义务,或者说对申请人的申请要不能遗漏地作出处理的司法审查的标准。
原则四:信息公开不能碰“国家秘密”。
公民奚明强向公安部申请公开《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等三个文件中,关于网上追逃措施适用条件的政府信息。公安部告知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两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奚明强的诉讼请求。李广宇说,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双重职能,其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制作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李广宇:现在各界的呼声也很高,呼吁我们国家应该尽快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世界各国基本上都是这个层面的法律,这样就能除了行政机关之外,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包括军事机关等等各种权力机关信息公开问题,都能得到统一的规范。
其他的几项原则还包括:是否涉及商业机密,要靠调查、证据说了算;而不应单纯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作出决定。只有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行政信息,才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管理。
回到开头所提到的“20%退票费”案件的判决,虽然铁道部回应说,国家铁路局是铁路行业监管部门,没有任何铁路运价及客货运杂费审批职责。但铁道部被律师打败的判决结果,还是让大家感到意外。实际上,政府信息公开,正在经历着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这个过程不仅仅需要更多类似上面所说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典型个案,同时还需要依靠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