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这些信息发到公司内部微信群,或构成侵权

08.11.2022  10:32

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公司在微信群里向员工发出相关通知,通知内容包含员工个人信息,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记者近日从广州白云法院获悉,该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公司发送员工个人信息到微信群引发的纠纷案件。

某为广州某商贸公司市场部总监。2021年5月,陆某向公司邮寄了《被迫离职通知书》,通知公司从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收到该通知后,人事部员工在公司内部名为“日常事务沟通反馈群”的微信群中发送《关于对市场部陆某擅自脱岗的通报》《催告函》等文件,前述资料包含了陆某本人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以及其妻子和母亲的手机号码等详细信息,且未就陆某的上述信息进行有效地遮蔽处理。

陆某认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公司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在案涉微信群中向陆某赔礼道歉,驳回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公司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处理个人信息应合法、正当、必要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张文茵指出,生活在互联网时代,保护个人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家庭住址等信息,不仅关乎私人生活安宁,也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本案中,公司在微信群中发布案涉函件,其中载明的部分信息系陆某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陆某对此享有隐私权。案涉公司未经陆某同意,公开发布包含其个人私密信息的函件,已超出合理范畴,不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侵犯了陆某的隐私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