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合同普遍存在霸王条款

04.12.2015  12:43

卡人蒙受损失却撇清责任……一直以来,银行信用卡合同霸王条款多,导致银行信用卡消费者在与银行交易过程中,一些本来应有的权益受损。

近日,为了解深圳银行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障情况,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消委会”)对深圳市主要银行的信用卡合同文本进行了收集,共收集到不同银行的信用卡合同18份,并对其中的格式条款进行分析后发现,合同普遍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

银行追欠款不履行告知义务就在客户的任一账户里扣款,持卡人的个人信息被银行不当使用,信用卡到期后剥夺持卡人的换卡选择权,系统故障致使持 ●南方日报记者 谭冰梅 孙颖

问题一 任意账户扣款没商量

合同样本

招商银行:《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第五条第二款:乙方若未依约还款,乙方同意甲方扣划其在招商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如需扣划乙方的外币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招商银行扣划、强制结汇并同意配合招商银行办理结汇的相关事项,结汇汇率以招商银行结汇当时的招商银行对外公布的外币实时买入价为准;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乙方活期账户。

深圳市消委会:不能构成合意抵销

上述涉评条款涉及的主要是债务的抵销问题:首先,根据涉评条款的内容可以看出银行试图通过格式条款的形式与消费者达成合意抵销,但是合意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债务互相抵销的意愿,但是由于涉评条款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基本特征就是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所以涉评条款不存在合意抵销的前提,也就不能构成合意抵销。

因此,银行要行使抵销权只能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法定抵销,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银行主张债务的抵销仅限于持卡人对银行所负的到期债务,非到期债务银行无权抵销。

但在涉评条款中,银行规定持卡人没有按时支付信用卡欠款时,银行有权划扣债务人在该银行下开立的任何账户的款项,有一家国有大行的条款甚至规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更是不当地扩大了银行追索欠款的权利,加重了持卡人的责任,扩大了银行的抵销权范围,这对于持卡人而言,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其次,在涉评条款中,有银行的条款直接规定“可直接从客户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及其它任何账户中扣划资金以清偿其欠款,银行在扣划前无需另行通知客户”,直接免除了自身的通知义务;其他各大银行的条款中虽未直接点明,但均未设置通知持卡人的程序,这些条款免除了银行的通知义务,剥夺了持卡人提出异议的权利,直接违反了《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