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以信用卡套现参赌 东莞男子起诉商家不获支持

08.09.2016  21:39

东莞时间网讯 (全媒体记者 林朝丰 见习记者 伍江 通讯员 钟紫薇)让他人持自己信用卡套现,其后利用套现资金参赌,输光所有款项后,市民万先生认定帮助套款的商家行为违法并存在过错,导致自身财产损失,故将对方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商家向万先生赔偿信用卡损失的手续费和消费金额共1305元,但认为套现的5.4万元并非是基于套现行为的损失,故不支持万先生要求赔付套现款的主张。

万先生自称去年9月被骗到黄江镇一家麻将馆打牌赌钱。打牌中,万先生让只在电话中联系过的李某持自己的信用卡去套现。李某来到一家日用品店,套现54000元,然后持信用卡消费。在李某送来资金后,万先生继续赌博,直至将款项输光。

第二天,万先生致电发现李某“失联”,认为自己被骗,遂报警求助。之后,万先生还到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日用品店。

万先生认为日用品店为收取非法套现的手续费,使用销售终端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李某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同时该店未核实签购单上的签名是否与信用卡背面签名一致,造成其财产损失,具有过错。

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万先生的信用卡产生了三笔不同性质的款项,分别为交易手续费1080元、消费款项450元、违法套现54000元。

法院认为,万先生委托第三人去“取钱”,实际实施的是信用卡套现行为,其中的法律关系是基于虚假买卖行为产生的,该交易关系属于无效合同,因此日用品店应退还1080元手续费。

至于消费金额的450元并非属于套现,认定是万先生的损失。由于万先生将信用卡交付李某并告知密码负有过错,日用品店未认真核对签名也存在过错,因此日用品店对消费的450元承担50%的过错,应退回给万先生225元。

对于套现的54000元,法院认为,虽然本案实施套现行为的人并非是万先生本人,但该款项并非基于套现行为的损失,而是基于赌博亦或是万先生主张的诈骗导致,套现行为最终损害的利益主体是 银行 ,并非万先生,故法院不支持万先生的相关主张。